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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跑新娘(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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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結婚這檔事,儘管現在法律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了,但是很多習俗並沒有因此被抹滅,例如訂婚就是一個例子。我們習慣在雙方結婚前,先舉辦訂婚儀式,男方準備聘金給女方,女方贈送金子等給男方,藉此約定「將來」要與對方結為連理,而法律也因應這項傳統,有了「婚約」的相關規定。 首先,大家需要釐清「身分行為不能代理」的概念,也就是說,舉凡影響到自己與他人的身分關係,例如訂婚、結婚或離婚等等的行為,只能夠自己本人做決定,所以古時候「指腹為婚」、「媒妁之言」什麼的在現代早已都不算數。【雖然現實上來說,父母的壓力影響還是不小】 再來就是訂婚的要件,男生最少需要17歲;女生最少需要15歲才可以訂婚,而且未成年(未滿20歲)還需要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這也是避免年紀太小思慮不周而訂婚,不然兩個幼稚園小孩勾勾手,送送棒棒糖就完成訂婚還得了! 不過,好花不常開,好景不常在,也不是每對訂婚後的情人最終都能順利結婚,變為夫妻,這時法律就要來處理「毀婚」所產生的賠償問題。舉凡為了結婚的支出,例如:喜餅、婚宴會館、婚紗費用等等的,只要是由被毀婚的人支出的,都可以向毀婚的人作請求(誰決定不結婚就誰賠錢);另外就是精神賠償的部分,如果被毀婚的人沒有任何過失,也是可以叫對方賠償我們付出的感情呀,畢竟本來都要託付終身了,被取消婚約的打擊一定很大。最後就是聘金、金子等用「送」的東西,不管是毀婚或被毀婚的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因為這些贈送都是以婚有結成為前提,沒結婚當然都必須要歸還),所以各位千萬不要因為被毀婚,就打死不還對方任何東西,否則可能會吃上侵占罪官司的,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毀婚理由百百種,下面就來附上民法第976條所列的合法解除婚約的事由: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都這樣還願意結婚,一定是真愛) 2. 故違結婚期約者。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這樣還不給結除婚約就太沒人性了)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如有以上的情形,當然可以合法解除婚約, 除了返還「送」的東西外,不用負擔任何的賠償喔 !還是奉勸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