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遺棄罪,跟你想的不一樣

圖片
先來幾個丁律師常聽到大家以為是遺棄罪,但是實際上卻不是的例子吧! 案例一: 小依:「丁律師,我先生工作賺的錢都沒有拿回家給我跟給小孩。」 丁律師:「這麼不負責任!」 小依:「他遺棄我跟孩子,我要告他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二: 小樲:「丁律師,我跟你說,我的哥哥大樲他都沒有出錢養老爸。」 丁律師:「這麼禽獸!」 小樲:「我老爸他要告我哥哥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三: 小姍:「丁律師,我男朋友對我提分手了!」 丁律師:「他怎麼可以把你放出來啦?」 小姍:「我要告他遺棄罪!」 丁律師:「????」 案例三應該是沒有人認為會成立遺棄罪吧?男女朋友分手這種事情法律管不著啊!至於案例一、二就真的會有不少人認為會成立遺棄罪,但是很可惜的,這不是刑法遺棄罪要規範的範圍。 目前我國刑法對於遺棄罪成立的判斷標準必須要行為人 遺棄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有「立即」的危險 才會成立。舉例來說:過去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把乘客趕下車,導致乘客有隨時被車撞到的危險就會成立遺棄罪。又或者是大家一起去登山,卻把受傷的隊友丟在山上,導致隊友隨時可能會有失溫或是失聯的危險。 接著我們來看案例一當中的孩子有沒有因為爸爸沒有拿錢而立即有生命的危險,因為孩子還是有媽媽的照顧跟其他人的照顧。案例一的狀況應該是媽媽要走民事訴訟跟爸爸 請求扶養費 ,而不是告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二當中的爸爸只要現實中是有人照顧,不慣照顧爸爸的人是小樲還是安養院,爸爸都不會有立即的危險,所以大樲也不會成立遺棄罪。不過小樲可以向法院要求大樲要償還這幾年小樲代墊的爸爸扶養費;爸爸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大樲要每個月固定給付一定的 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而不是告刑事的遺棄罪。

查ip,跟你想的不一樣

圖片
在臉書或是網路上有時候會有這樣的對話 不知名網友A:「丁律師我覺得你好帥!」 丁律師:「謝謝,但是我認為專業部分仍然要不斷精進(心中竊喜,語無倫次)。」 不知名網友A:「丁律師我覺得你好有正義感!」 丁律師:「謝謝,我會繼續努力(心中平靜,覺得只是盡本分)。」 不知名網友A;「丁律師我決定要把我所有的財產一千萬都給你!」 丁律師:「你在哪裡?我們馬上來簽贈與契約(心中狂喜,不知所云)。」 不知名網友A顯示為離線狀態…………… 丁律師:「等等啊!你還沒說你是誰啊!ㄟ!說好的一千萬勒?(心中激動,失去理智)。」 發生類似上面的狀況或是在臉書上被人辱罵了,一定都會很想要去查出對方是誰,進而提出訴訟。要查找IP通常就必須要透過該網頁或是通訊軟體的公司,而像最容易有爭執的臉書還有LINE因為都是國外公司,台灣的司法機關要請對方配合調查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不然臉書光處理全世界的毀謗案件的調查申請大概就倒了)。所以基本上,只要在臉書上或是LINE上你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分,很多時候被罵或是被恐嚇去報案,警察也只能很無奈的跟你說沒辦法了。不過,反過來說,如果伺服器或是網頁公司是在台灣,那麼警察確實是很有機會可以找到人的喔。 結論: 網頁或是伺服器在台灣就可以查IP啦 ! 你問我為什麼在臉書上說要放炸彈或是要暗殺總統就找的到人?主要是因為 重大影響社會危安 ,像是人口走私、毒品販賣、謀殺這種等級的重大案件,就算是國外公司他們還是會願意提供資料(有協議說什麼樣的案件依定要配合調查)。所以你想知道是誰在臉書上罵你嗎?選上總統就可以知道了喔!

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

圖片
這幾年開庭下來發現被告毀謗罪的人提出的答辯理由大多大同小異,大概不外乎以下幾種: 一、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要我選的話,這個真的是最常聽到的答辯第一名!哈囉!拜託一下好嗎?又不是小學生在鬥嘴!不要你小學的時候拿這種當罵人不負責任還洋洋得意的答辯方式,現在都幾十歲人了還這樣說,該有點長進了吧? 這種事情從來都不是在於罵人的時候有沒有指名道姓,而是在於其他人看到或是聽到你的言論就知道你在說誰。通常檢察官都是看前後文或是當場的情境來判斷你到底在講誰,而且這種答辯法很容易讓檢察官認為你就是在講告訴人,只是你嘴硬不承認而已。 結論:這種答辯法相當母湯。 二、我說的都是事實: 就算是事實,不管對方是否真的有做你說的那些事情,只要這些事情跟公眾利益無關,只是私德方面的問題,那麼就不應該被任何人拿出來公開評論。舉例來說,到底某A帥哥有沒有很花心,常換女朋友,又或者是常射後不理,這些都不應該在公開場合提出來討論。因為這些事情很有可能對促進公眾利益無關,而只有傷害到某A帥哥的形象的效果。 當然,你討論的事情是否是私德,都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認定,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三、是他先罵我的: 非常好,小學生答辯法第二名出現了!嘿!各位成年人,對方如果罵你,他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但是不代表你就獲得罵人的免死金牌好嗎?兩個人互告都成立犯罪,也只是會被檢察官勸退雙方和解,然後你們浪費人生跑法院,社會浪費司法資源,結果什麼都沒有解決。 四、我是用疑問句: 我相信你本來一定很乖,都是被新聞媒體帶壞了。這一招其實沒有用,只要檢察官認為你就是想要貶損對方的社會地位,不管你是用問號、驚嘆號還是引號都還是會被起訴的啦! 另外再來講些這種妨害名譽案件相關的常見問題: 1. 私訊罵人會有罪嗎? 無罪!無罪!無罪! 可以理解任何人看到私訊被罵一定超不爽,但是法律 只罰對方公開罵,不罰私下罵 ,所以只能說遺憾了。你能做的就是罵回去、或是封鎖對方,我是建議封鎖對方就好,生命不該浪費在生氣跟吵架上,你又不是像我是收了錢來跟人吵架的。 2. 這種犯罪如果成立會被關嗎? 不會!不會!不會! 這種案件通常不是被告 賠錢和解 收場,不然被判有罪的話大多不會太嚴重,幾乎都能夠易科罰金就不用坐牢(通常你看到為這種事情坐牢的幾乎都是政治人物為了表示堅定的立場才進去)。 3. 這種的賠償金額高嗎? 其實沒有幾萬,...

偽證罪,跟你想的不一樣

圖片
打過官司的人,對於訴訟的過程常常感到相當的生氣。其中一個引爆情緒的地雷往往都是證人敘述過去發生的事情與當事人的記憶不同,導致當事人認為證人說謊,而衍伸要問律師的問題就是「這樣會構成偽證罪嗎?」 很多時候,答案都是否定的。 不是證人講的話跟事實不符就會構成偽證罪,畢竟證人是依照他的記憶、以及他的觀點來回答問題,而對於同一件事情,本來就會因為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也會因為時間的過去而出現記憶混淆的狀況。 那麼到底要怎樣才會成立偽證罪呢? 簡單來說,畢竟要能夠 證明證人心中明知事實跟他所述完全不同,卻又為了某些原因說謊話 。在訴訟實務中,最困難的點往往就是在於要如何證明對方心中所想到底是什麼,所以偽證罪往往也不容易成立。 對訴訟來說,最重要的事情其實不是在證明敵性證人犯了偽證罪,而是當證人的證詞對自己不利的時候應該要怎麼應對。畢竟,光是大聲指責對方說謊或是生氣拍桌子是毫無幫助的。一般來說,大致有以下幾個方向可以回擊: 一、找支持你說法的證人: 對方會找證人,你也可以找證人,這件事情很公平。 二、找支持你說法的證據: 通常證據會比證人來的容易被接納,畢竟證據通常會比證人客觀很多。 三、利用質詢證人的時間: 為了檢驗證人的說詞是否可信,在審理階段都會讓當事人有可以詢問證人的時間跟機會。你可以設計問題,讓法官知道證人的說詞反覆或與事實不符,讓法官不採信對你不利的證詞。

備案,跟你想的不一樣

圖片
很多人遇到刑事相關的事情,不過還不想提告,就會選擇要到警察局去「備案」。但是你真的知道什麼是「備案」?「備案」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嗎?以下讓丁律師就幾個「備案」有關的議題來討論吧! 一、 備案後警察就會處理嗎? 你去備案之後,警察就會把你說的事情記錄在他們的「勤務紀錄簿」上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你可千萬不要覺得警察怎麼這麼不積極,畢竟你自己都沒有要提告,只是要請警察那邊留個紀錄而已,這樣還要要求警察去幫你調查偵辦?警力已經很嚴重不足了,不應該這樣無意義的增加警察的工作量啦! 二、 去備案就代表保留證據了嗎? 當然不是,去備案只能證明你曾經有跟警察說過某件事情,無法證明你講的內容就是真的有發生過。 三、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備案呢? 可以備案的案件一定要是 刑事 案件,民事案件不在警察的職務範圍。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非告訴乃論罪」是警方一知道有這樣的犯罪,依法就必須要主動偵辦的,你能夠去備案的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罪」。 四、 「備案」是怎麼來的? 由來的說法應該是已經不可考了,整個刑事訴訟法、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當中其實都沒有「備案」這樣的詞,這應該是警民合作下所產生的折衷方式。當然,另外有一種說法是以前有些不肖員警為了不受理民眾的報案所想出來安民眾的心的權宜之計。 五、 難道備案就真的沒有用處了嗎? 這倒也不是這樣子,備案雖然對於將來要進行的訴訟在很多時候沒有幫助,但卻也有例外的時候。舉例來說,你發生車禍撞到了人,被你撞的人當下表示不用就醫也不追究就自行離開車禍現場,這時候你可先萬不要慶幸可以不用賠錢。丁律師聽過很多案例是,過沒幾天自行離開現場的人去報案說被撞之後肇事者肇事逃逸!如果你在對方離開之後有去警局備案留個紀錄,那麼對方告你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了。 另外,備案最起碼還有個可以讓你感到心安的功能啊! 綜合以上的觀點,如果你只是想要求心安的,就我個人是認為就別去警察局備案了,除了沒有什麼法律效果外,還增加警力的負擔。但是,如果是像我剛剛舉例的 怕被告肇事逃逸 的狀況,那就真的應該要去備案。

恐嚇,跟你想的不一樣

圖片
很多人問丁律師,對方恐嚇自己,對方會被判多重,通常我問完詳細的狀況後會發現,那根本不會構成犯罪! 為什麼一般人的感受跟法律差這麼多呢?讓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常出現的例子有這種: 丁律師:「蘇利斯,如果你明天不幫我代班,那麼我就要告你!」 蘇利斯:「什麼?你居然恐嚇我!」 雖然上面的例子中,我用要告蘇利斯來威脅他,讓他氣PUPU,可是我卻不會成立恐嚇罪,原因就在於告人是個合法的手段,我用合法的手段來讓蘇利斯幫我做事情,這樣是不會犯法的。 再來個標準的恐嚇的例子: 丁律師:「蘇利斯,如果你明天不幫我代班,那麼我就要把你的衛生紙都偷走,讓你無法上廁所!」 蘇利斯:「什麼?你居然恐嚇我!但是衛生紙這招太恐怖了,我幫你代班吧!」 這個例子當中,我用偷東西作為手段,而偷東西是非法的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恐嚇罪了。 大家發現了嗎?簡單來說,就是你 拿來逼人就範的手段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 是決定恐嚇罪會不會成立的關鍵喔! 其他像是用「讓你身敗名裂」、「讓你家熱鬧一下」、「會烙人來堵你」這些都是遊走在灰色地帶的說法,不是沒有成立恐嚇罪的空間。

詐欺,跟你想的不一樣

圖片
最近好多人都問丁律師類似的問題:「為什麼我不能告詐欺?」、「為什麼他明明騙我,卻不會成立詐欺?」   最常出現的例子大多 是這樣: 丁律師:「蘇利斯,我們是老交情了,我等等要繳保護費,借我200塊吧!」 蘇利斯:「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什麼時候還?」 丁律師:「下個禮拜收到老婆發的零用錢就還你。」 一周後 蘇利斯;「你發零用錢了吧?200還我。」 丁律師:「可是我這禮拜不乖,被扣零用錢,無法還你了」 蘇利斯:「可惡!你居然騙我!」 刑法上的詐欺有一定的條件,必須要 受害人因為對方使用騙術或是說謊而把財物給對方才會成立詐欺 ,簡單的說就是「 先被騙,才拿錢出來 」。以上面的例子,必須要丁律師一開始用來說服蘇利斯的理由「繳保護費」這件事情是假的;或者是「下個禮拜領零用錢」這件事情是假的才會成立詐欺。也就是說,蘇利斯是基於我故意給的錯誤訊息而將兩百塊拿給我,這樣的狀況才會成立詐欺。 但是,如果「繳保護費」這件事情是真的,同時「下個禮拜領用錢」這件事情也是真的。但是我卻在領到零用錢之後沒有把錢還給蘇利斯,而是全部都拿去繳中華電信499吃到飽的違約金,這樣會成立詐欺嗎?答案是絕對不會的!為什麼???因為我是失約在蘇利斯把錢給我之後啊!「先拿錢,才被騙」是不符合詐欺罪的要求的喔! 你可以想想,有多少人欠銀行錢還不出來,他們應該都是後來才還不出來的。如果這些人都是詐欺的話,台灣的監獄恐怕要蓋得比7-11多才關的完了。 那麼,如果真的遇到「先拿錢,才被騙」就真的拿他沒辦法了嗎?當然不是啊!你還是可以用民事訴訟把款項追回來。像是上面的例子中,蘇利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以借貸關係向法院請求我要償還他200元。 * 圖片出處:射鵰英雄傳之東成西就

儲值能不能退費?

圖片
很多的店家都會鼓勵你要進行儲值,說儲值所有的消費都會有折扣之類,如果你考慮之後覺得你會常去消費,你就有很高的機會先放一筆錢給店家,然後每次去就從中扣款。 這樣的消費模式,對我們消費者來說會讓每次消費的均價更便宜;對店家來說,他等於鎖住了消費者,消費者不會到其他同業消費,更重要的是,這對店家的現金流有很大的幫助。 通常給錢的時候店家都收得很開心,你跟他們說你以後不再來了,店家常常就會一堆藉口不退費給你了。像是:公司規定不能退費、你可以轉讓給你的朋友繼續用、我們早就有在牆壁上寫說不能退了。不管店家給的理由是什麼,依法,店家就是一定要退費的,如果店家真的不退怎麼辦?就讓我用上個禮拜發生在我身上的狀況示範給大家看吧! 故事如下: 上個月我剛搬家,搬完之後回到舊家附近幾間有儲值的店家表示希望退費。 第一家店: 店員:可是我們當初都有給你們折扣,給了折扣就不能退費了耶。 丁律師:反正你們電腦都有消費紀錄,那就把折扣的部分補給你們,剩下的再退給我,你們也沒損失。 店員:可是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退耶! 丁律師:我又不是公司的員工,為什麼要受公司的規定? 店員:還是如果搬得不遠,就繼續過來用? 丁律師:這樣我不方便。 丁律師:我知道你也是員工,你沒有決定的權力,我不為難你,這是我的名片,你請你們店長跟我聯絡。 說完我就直接離開,反正店員也沒有決定的權力,說再多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 過兩天,店長就打電話過來請我過去拿退還的費用了。 第二家店: 店長:可是我們在入會的時候就已經有說明不能退了喔(指了牆上的「儲值不退費公告」) 丁律師:不合法的東西不會因為你寫在牆上就變成合法。 店長:可是我們當初都有給你折扣了。 丁律師:這是我的名片,我們可以繼續在這邊爭吵,但是我看你這邊客人很多,這樣爭執下去其他的客人就都會知道你的規範不合理。我已經幫你算過了,如果之前的消費都沒有算折扣的話應該是xxx元,我認同你們的工作很辛苦,所以應該要在退費的時候給你們手續費xx元,你就把剩下的部分退給我就好。 店長:好啦!但是以後不能再退了喔。 丁律師:當然,謝謝你的諒解。 從上述的兩個例子,大家可以發現,在我搬出律師的身分講法律之後,店家大多會自知理虧(當然也有可能認為他們有理,但是只是不想跟我糾纏)。不過如果是你們遇到這狀況該怎麼辦呢?這時候你們只要在店家的面前 當場打電話給消保官 就好,這種事...

網路上錯誤的法律概念真的會害死人

圖片
今天我在網路臉書的某個免費法律諮詢社團看到有人在教說:「如果借錢給人千萬不要用借據,也不要用本票,要用保管條,這樣對方日後如果不還錢就會變成是刑法的侵占罪,你可以請檢察官幫你告他來追討。」我看到之後差點氣到把早餐吃的蛋餅硬生生吐出來!這種會害人家吃上誣告罪的建議你也敢給?還一付你最聰明想到個可以利用法律還有檢察官來當你打手討錢的方法? 你們之間明明就是借貸契約,你硬要用另外一種法律關係(保管契約)來偽裝,還拿出不實的保管條來希望檢察官去讓對方被關來報復對方不還你錢,這個就是標準的誣告罪。不要當檢察官是笨蛋,你是什麼咖?幹嘛有錢不存銀行?幹嘛有錢不自己保管還要找人來替你保管?是什麼見不得人的黑錢要這樣搞?我就有在偵查庭聽過檢察官這樣罵人。而這個故事的結果是什麼?債主不但沒有拿回借款,為了要跟對方和解誣告官司,還拿了一筆錢出來賠給債務人,根本賠了夫人又折兵,輸到脫褲子了! 到底借錢給人要如何確保對方 一定會還錢 呢?幾個方法稍微介紹一下: 第一, 要求對方 拿不動產來設定抵押權 ,就跟銀行一樣,有這個你不還錢我就拍賣你的房子。 第二, 要求對方 拿動產出來設定質權 ,還是跟銀行一樣,你的車貸還不出來,我就拍賣你的車子。 第三, 要求對方找個 連帶保證人 ,而且這個連帶保證人要稍微有點資力。這樣最起碼你多一份機會拿回錢。對了,這個銀行也還是很常這樣做。 第四, 要求對方 簽立本票 ,對方如果還不出錢來,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過這個也要對方名下有財產,不然你還是什麼都沒有。喔!銀行從來不會這麼做。 講了這麼多,你有沒有發現,跟著銀行做就比較有保障可以拿回借款,而且最重要的是根本不會吃誣告罪官司。 請大家廣為分享這一篇,可以救救你愛聽信網路假知識的傻朋友。

資金盤好好賺?

圖片
你有沒有想過他比股神巴菲特還強,結果居然沒有被大肆報導? 邀請你入會的人有聰明到賺的比股神還多? 這年頭賺錢不容易,所以只要有好的投資管道出現,大家趨之若鶩也是很自然的現象。不過呢?天下沒有多少這種這麼便宜的事情,投資報酬率高的投資標的絕大多數都是「你貪人家的利息;人家貪你的本金」。 先來說一下什麼是資金盤,簡單來說,資金盤就是你只負責拿錢出來投資,後面你都不用管,每個月自然會有利息給你(有沒有很爽): 資金盤有幾個特色: 一、 你只是拿錢出來,其他的部分你都只是聽說,絕對不會親自參與: 不管你投資的是外匯、股市、互助會、生前契約、國外房地產……(族繁不及備載),但是你頂多都只有看到合約書(很多時候連合約書都沒有),你很少看到所謂的商品、甚至有的連辦公室都沒有,根本就是神祕的比UFO還少見到。 二、 投資報酬率很高: 以投資來說,平均一年超過5%算是不錯;一年超過8%已經很棒了;一年12%就真的作夢也會笑。但是這些資金盤隨便算算一年都是20%以上,甚至一年就翻倍的也有。拜託,要是真的這麼好,那我乾脆跟銀行借錢出來投資這個就好,幹嘛當律師整天被法官跟檢察官洗臉啊? 不過說真的,好多被害人真的都是壓身家,想要拚一個翻身的機會,但是最後的結果卻是被騙到一輩子的積蓄都沒了,甚至還有人連家人打拼一輩子的結果都賠了進去。 三、 約你進去投資的人總是花錢闊綽,表示自己是因為投資才翻身: 花的是別人送給他的錢當然都花很爽啊!要是有人送錢給我花,我也是閉著眼睛亂買。 四、 有好幾個人已經因為參加這個而發大財: 這種故事是不是真的誰知道? 五、 叫你動作要快,名額有限,時間也是成本: 他們真的很擔心騙不到你的錢,早點拿到你的錢他們比較安心。 六、 會跟你說反對你的人都是因為他們觀念沒有通: 就你們最聰明,反對的人都智商低。 七、 會叫你把獲利再投入,可以賺更多: 他們這種生意的成本就是前面幾期說好要給你們的利息,等到你們前面幾期拿到,相信這種好康的投資是真的會有錢後,你們就會把後面應該給你們的利息繼續投入利滾利。你真的照做之後,他們就會知道你已經不可自拔,除了不用再給你錢外,更會叫你想辦法擠出更多錢來給他們去投資。 八、 說到底,你根本搞不清楚為什麼他們說的投資會賺錢,只相信這很好賺: 這不是你的錯!因為一開始的投資內容就是假的,一個根...

烙跑新娘(郎)

圖片
說到結婚這檔事,儘管現在法律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了,但是很多習俗並沒有因此被抹滅,例如訂婚就是一個例子。我們習慣在雙方結婚前,先舉辦訂婚儀式,男方準備聘金給女方,女方贈送金子等給男方,藉此約定「將來」要與對方結為連理,而法律也因應這項傳統,有了「婚約」的相關規定。 首先,大家需要釐清「身分行為不能代理」的概念,也就是說,舉凡影響到自己與他人的身分關係,例如訂婚、結婚或離婚等等的行為,只能夠自己本人做決定,所以古時候「指腹為婚」、「媒妁之言」什麼的在現代早已都不算數。【雖然現實上來說,父母的壓力影響還是不小】 再來就是訂婚的要件,男生最少需要17歲;女生最少需要15歲才可以訂婚,而且未成年(未滿20歲)還需要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這也是避免年紀太小思慮不周而訂婚,不然兩個幼稚園小孩勾勾手,送送棒棒糖就完成訂婚還得了! 不過,好花不常開,好景不常在,也不是每對訂婚後的情人最終都能順利結婚,變為夫妻,這時法律就要來處理「毀婚」所產生的賠償問題。舉凡為了結婚的支出,例如:喜餅、婚宴會館、婚紗費用等等的,只要是由被毀婚的人支出的,都可以向毀婚的人作請求(誰決定不結婚就誰賠錢);另外就是精神賠償的部分,如果被毀婚的人沒有任何過失,也是可以叫對方賠償我們付出的感情呀,畢竟本來都要託付終身了,被取消婚約的打擊一定很大。最後就是聘金、金子等用「送」的東西,不管是毀婚或被毀婚的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因為這些贈送都是以婚有結成為前提,沒結婚當然都必須要歸還),所以各位千萬不要因為被毀婚,就打死不還對方任何東西,否則可能會吃上侵占罪官司的,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毀婚理由百百種,下面就來附上民法第976條所列的合法解除婚約的事由: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都這樣還願意結婚,一定是真愛) 2. 故違結婚期約者。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這樣還不給結除婚約就太沒人性了)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如有以上的情形,當然可以合法解除婚約, 除了返還「送」的東西外,不用負擔任何的賠償喔 !還是奉勸各位...

網拍? 詐騙? 關於團購不可不知的事項

圖片
辦公室最大的小確幸應該就是跟同事一起團購,畢竟大家一起買除了可以有折扣外,更可以一起享受開箱的樂趣。但是網路購物的最大缺點,就是賣家不在眼前,我們無法一手交錢一手取貨,也無法先看到貨品是否真如廣告上講得這麼神奇。所以,今天丁律師要來跟大家說,如何降低在網路上踩雷的風險,就算真的誤踩地雷又如何讓傷害降到最低:   一、 下單之前先 調查代購者或賣家之名聲 ,可降低踩雷機率。 雖然說過去的優良紀錄不代表這一次的交易就一定平安順遂,但是如果連過去都已經紛爭不斷了,恐怕就無法期待這次也能雙方都滿意。 二、將廣告團購的頁面訊息 截圖儲存 ,免得對方之後不承認。 如果將來真的不幸要透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截圖都是證明對方應該要提供什麼樣的品質最好的證據。 三、保存好自己的 匯款紀錄 。 要有匯款紀錄才能夠證明對方有 收錢,這樣無論要提告詐欺或是請求返還金錢才有個憑據。 四、保 存所有對話紀錄, 所有的對話都跟簽立契約一樣有效力 。 不論是購買前的商討,又或是商品有問題後所有的對話都可以當作是證據。Email能當證據嗎?可以!line能當證據嗎?可以!facebook能當證據嗎?可以!可以!都可以! 任何能夠被記錄下來的對話都可以當作是證據。 五、出問題後要 尋找其他的受害者 , 你不夠的證據可能別人那邊會有。 團結就是力量!只有你自己一個人可能沒什麼聲音,商家不見得會理你,但是很多消費者一起串聯,商家就不得不正視你們了。另外,更重要的事情是,你如果只有事件前半段的證據,別人可能有事件後半段的證據,加在一起證據就足夠了。而且,如果要告詐欺的話,越多人願意出面,更能夠影響檢察官、法官的想法。 甚至,要大家一起委任律師,也比自己一個人來委任律師要出的費用要省阿!你看, 就連律師都能夠團購了 ! 六、 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 要求退款/限期交貨。 不論是要退款或是要對方盡快把貨品交出來,用電話、line、簡訊都可以,但是卻不夠正式,能夠當作被法院承認的證據力度也稍嫌不足。因此建議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來表達,一來讓對方知道你很認真,二來將來若真的需要依靠法律途徑,也有足夠的證據。至於律師函,效果跟存證信函一樣,但是對方看到寄來的通知上有律師屬名,而且還引了好幾條法律,效果當然又比存證信函高出不少! 七、協商對話時 絕對不要動...

莫急莫慌莫害怕:車禍注意事項

圖片
車禍發生的當下腦袋常常一片空白,等到回過神來的時候,卻又有好像很多事情要注意,但又不知從何注意起的狀況,以下就讓我來說明平常還有發生車禍的當下,要注意哪些事情吧: 一、替你的愛車保險,沒有保險的人一定要有第三責任險: 交通事故要是發生造成他人的受傷,需要賠償的金額少則幾千塊錢,多的話可以到好幾百萬元,甚至你運氣不好 撞到滿街跑的千萬超跑 ,那麼後果更是不堪設想。所以這個保險是除了保護對方之外,更是保護你自己。 二、汽車一定要加裝行車記錄器: 車禍糾紛常常是雙方 各執一詞 ,要釐清責任就要靠其他的證據來釐清。像是路口的監視器(畫面常不清楚)、地上的剎車痕、其他路人的證詞等等。但是上述的證明方式都不如你自己車上的行車記錄器來的可靠又清楚。 三、車禍第一時間一定要報警: 有些小車禍車主常常互相看看沒事就講好各自離開,結果過兩天卻接到警局來電說被告 肇事逃逸 !而肇事逃逸是很嚴重的公訴罪,刑度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個不小心就是要入監服刑的!所以第一時間報警除了可以避免被指為肇事逃逸之外更有已下諸多好處: 1.  如果對方是假車禍真詐欺,你要報警他就會忽然有事要先走了。 2.  要向保險公司 申請保險一定要有報警記錄 。 3.  如果你主動報警,警方到場時也主動表示自己是車禍當事人,日後若被提告過失傷害罪也可以符合自首的要件,在量刑時可以減輕很多,更重要的是 在賠償的談判方面可以增加很多籌碼 。 四、報警之後要先自行拍照: 在報警之後就要先自行拍照取證,因為在警方來到之前現場很有可能被對方或是第三者給破壞,因此自己 拍照是最能夠保障自己的方法 。拍照的時候也有很多細節可以多加注意: 1.  拍出事故車輛的位置、兩者距離、將隨身物品當作比例尺使用。 2.  若地上有剎車痕也可拍下計算當時車速參考。 3.  拍下車身撞擊點,撞擊位置在於車頭、車側或是車尾可做為判斷路權的重要依據。 4.  拍下交通號誌的轉換狀況。 五、尋找附近有無目擊者: 很多時後目擊者的證詞可以補充現場跡證缺少的關鍵部分,同時也可證明車禍之後你有積極處理,在警方到場之後盡速提供證人資料予警方。 六、警方到場之後要積極確認警方處理狀況,要注意的點有: 1.  如果對...

正當防衛???

李姸憬憤怒現身哭訴「為何我被打還上銬」 先來講講程序上警察為什麼要銬李小姐吧 雖然是李小姐報警,但是李小姐還有司機都互告對方傷害,所以兩人都是被告,加上兩個人都是現行犯,所以都要被上銬帶走。 至於搜身的部分,因為李小姐是女性,一定會由女警來搜身,只是通常傷害案件的搜索應該不至於會需要脫光衣服,只會確認身上是否還有危險物品。所以根據警方的說法是只有請李小姐解開扣子檢查,而無脫衣搜身。 再來說說傷害罪的結果會如何吧 李小姐提到她是正當防衛,恐怕法官是不會採取這樣的認定。畢竟從新聞影片中可以看出 李小姐使用靴子甩司機的時候,司機沒有正在進行攻擊的行為 。也就是說,李小姐沒有防衛的必要性,因此,這就變成是互毆了。互毆的狀況下,就是傷害罪的部分雙方都各自成立,只是誰會被判的比較重的問題而已。

猴子應該怎麼抓? 妨礙家庭罪還是通姦罪?

圖片
一、 前言: 婚姻的剛開始多是高高興興,希望兩人可以相互扶持到白頭,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婚姻會走到需要了解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的地步。BUT!人生總是會遇到這個BUT,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對方出軌的狀況時,到底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權力就很重要了。以下我會就很多人常搞混的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做個簡單的說明:   二、 妨礙家庭罪: 妨礙家庭罪是個很廣的概念,包含了重婚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7條)、通姦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9條)、和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0條第一項)、略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1條第一項)。由此可知準確來說, 當另一半在外偷吃的時候,我們要告的應該是通姦罪 。 三、 通姦罪: 關於通姦罪有很多的細節應該要注意,因為很多時候只要一點細節沒注意到,就很有可能會告不成,千萬千萬要十分注意。 (一) 怎樣才算通姦?你搞得我好煩阿! 另一半跟小三在車上喇舌不是通姦!?另一半跟小三手牽手一起拍照也不算通姦!?甚至連另一伴跟小三脫光衣服在同一個房間都不一定算是通姦!!?? 我國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要到達 讓法官相信另一半有跟小三「性交」的行為才會成立 。而且大部分的實務見解會認為,這個性交只有生殖器的相接和才算,其他像是 口交、肛交都不能算是通姦罪 ,這點千萬要特別注意。 (二) 到底要如何蒐證? 很多人會選擇利用裝GPS定位器在對方車上或是裝竊聽器的方式來蒐集證據,但是這樣做 可能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風險 。(參考下方刑法第315條之1) 另外,也有人私自撞開小三家門想要捉姦在床,這樣做 可能會觸犯侵入住宅罪 。(參考下方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所以在蒐證之前最好是可以跟律師討論看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有效蒐證,同時又不會有誤觸法律的可能。 (三) 警察到底會不會幫忙? 會的!會的!會的!但是警察幫忙的部分是在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階段,那就是要 破門而入抓姦的時候 ,他們會進去幫忙當證人,同時也確保場面不會失控。而且有警方陪同,也會降低當場衝突的或誤觸法律的危險。 下面是他們 絕對不會做的事情 : 幫忙跟蹤、幫忙竊聽電話、幫忙監視對方的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所以這些事情千萬不用要求警察幫你。 (四) 已經原諒對方了還能反悔嗎? 上古時代的 立法者認為:只要你在知道對方出軌之後表示願意原諒對方,又或者是你根本...

可以改天再戒嗎? 毒品勒戒的各種疑問

圖片
一、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有什麼不同: 基本上我國法律對於有毒癮的人是認定為 生病而需要治療的人 ,因此對於這些人是以「治療」為主,而不是施以「處罰」。而治療的方式依強度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一) 觀察勒戒: 這種的勒戒方式時間大約是一個半月左右,最長時間可以到兩個月,只要在勒戒的過程中,判斷 當事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立即釋放 。勒戒期間,行為人的生活相當的規律而且單存,因為一起關的其他人也都只是同樣接受勒戒的人,不太會有暴力犯罪的人出現。接受勒戒的人會有很多時間可以思考、閱讀。但是在勒戒的過程中,除了配偶及直系血親之外,其他的親戚朋友都無法去探視,要透過書信聯係也有很嚴格的規定。 在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麼檢察官就應該要做出不起訴處分的裁定喔!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 (二) 強制戒治: 上面提到觀察勒戒中如果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會立即釋放,但是如果有繼續施用的傾向呢?很不幸的,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地點和觀察勒戒一樣都是在勒戒所,最大的不同是 強制勒戒的時間是六個月以上,時間最長可以到一年 。當然,在超過六個月之後如果經判斷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的話也式會立即釋放的。原則上,這可以看成是第一種觀察勒戒的延長。(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二項) (三) 戒癮治療: 上面提到的觀察勒戒還有強制治療都一定要到勒戒所, 戒癮治療則是自行到醫療院所即可 ,在時間及空間上都自由很多。但是關鍵在於必須要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獲得檢察官的同意,只要法官裁定後就無法再改變了。依照筆者的觀察, 聲請書除遞送的時機點很重要外,內容也要寫得讓檢察官相信行為人是真的會完全遵照醫院的規定去報到,且有令檢察官無法拒絕的理由。只要檢察官同意的話,也是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一項) 二、 勒戒可不可以請假: 當勒戒的時間訂好了之後,有時候會在去報到之前遇到必須要延後進去的狀況,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只要跟承辦的檢察官請假就好了,只要檢察官認為是正當理由他就會調整報到時間。注意, 千萬不可以沒請假或是檢察官不准假的情況下沒去報到,這樣是會被通緝的喔 。 三、 要被勒戒之前一定會由法官開庭嗎: 原則上,會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都應該要由法官開...

我犯後態度很佳! 毒品案件減刑事由

圖片
一、 前言: 在面對司法審判的時候,每個即將要被法律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利知道法律有哪些條文可以減輕自己的刑責,更有權藉由這些條文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判決。 二、 法律上的減刑事由: (一) 提供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者 : 簡單的說,只要被告能夠提供毒品的來源,讓警方因為被告提供的資訊查獲其他的毒品犯罪者就能夠減刑,這一種的減刑的方式效力很高, 甚至可以達到免除刑罰的效果 。(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 (二) 在偵查、審判程序中都自白者 : 只要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過程,節省司法資源,除了讓檢察官心情好而願意請求比較低的刑期外,法官心情好也會比較願易判比較輕。再加上法條也規定只要從頭到尾都坦白就一定要減刑,還有任何不配合的道理嗎?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須要從頭到尾都坦白承認,而且對於檢察官、法官詢問的細節都沒有隱瞞才能用這一條減刑。(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 (三) 行為人年齡在14歲到18歲之間: 顧及未滿18歲的年輕人因為思慮不周誤觸法律,可責性較低,所以在量刑時特別減輕。至於未滿14歲的人呢?法律認為他根本連是非對錯都無法分辨,要處罰這樣的人太過嚴苛了,所以連罰都不罰,但是也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常會被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參考下方刑法第18條第一、二項) (四) 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也就是所謂的未遂犯 。舉例來說,如果本來想要販賣毒品,但是在交易成功之前就已經被抓到,那就會是販賣毒品未遂。未遂犯對於法治的傷害對低於既遂犯,所以在判刑上自然會較輕(參考下方刑法第25條第二項) (五) 犯罪還沒有完成就 自己決定不再繼續 : 不是因為快要被抓到,而是因為想要改過向善而自行決定中止犯罪行為,但是必須要犯罪行為也 還沒有完成 才可以。這也是法條或是學說中所提到的「中止犯」。(參考下方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六) 犯罪的狀況令人心生憐憫: 這條相當的抽像,舉例來說:行為人因為家中從小相依為命的母親重病,急需要一筆龐大金錢當醫藥費,因而不得不挺而走險犯罪。而且若是跟據這一條減刑, 可以減的比法條規定的最低限制更低 ,舉例來說,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三項的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本來規定應該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用這一條來減刑,可以爭取到判在七年以下。(參考下方刑法第59條) ...

我被判的比他重? 毒品案件加重事由

圖片
一、 前言: 每一種案件都有他特殊的性質而有不同的加重事由,毒品案件的複雜度又是刑事案件當中比較高的,因此加重的事由就會很多種,以下就讓我娓娓道來。 二、 法律上的加重事由: (一) 累犯: 假釋期滿或是服刑完畢的五年內,再故意犯罪的話 ,法律就會認為行為人沒有從上次的處罰中學到教訓,所以這一次再判的話就會加重。(參考下方刑法第47條第一項) (二) 轉讓毒品或強迫吸毒或誘使吸毒的對象是 孕婦或未成年人 : 顯而易見的,法律希望能夠多保護孕婦體內的胎兒,畢竟已經有很多醫學研究證實孕婦吸毒對於胎兒的健康影響有多巨大了。另外,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皆未健全,吸毒也可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三)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簡單的說,只要你的毒品犯罪過程中 跟未成年人有關係 ,那麼法律就會對你的刑期加重很多,會加重到原本的1.5倍。這一點在任何犯罪中都是一樣的。(參考下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三、 非法律上的加重事由: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哪些狀況會加重罪刑,但是法官仍然可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的比較重,以下舉幾個例子做為說明。 (一)在審理時法官認為罪證確鑿還想要 說謊狡辯 。 (二)審理時與其他的共犯一起編故事。 (三)沒有表現出對於犯罪行為感到懊惱後悔。 簡單的說,就是只要法官覺得 事實很明確 你還想耍他 ,又或是法官覺得犯罪者根本沒有學到教訓而需要在牢裡多花一點時間反省,那麼就有可能會判的比較重,簡單的說就是 不要讓法官不開心 。也就是大家常會在新聞中聽到的「 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沒有表現出悔意 」。 ======================= 四、 參考法條: (一) 刑法第47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1.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8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

原來大不同:毒品分級與毒品犯罪

圖片
一、 毒品分級: 毒品的種類百百種,有時候看到有人因為毒品判很重,有的卻又判的很輕甚至連入獄都不用,到底哪些毒品法律認為很嚴重?那些毒品法律又認為比較輕微呢? 依照民國99年11月24號修訂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快樂丸、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FM2、小白板。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一粒眠、紅豆。」 原則上,與第一級毒品有關的嚴重程度會高於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的嚴重程度又高於第三級,以此類推。 二、 毒品案犯罪的方式: 賣毒品有罪、運送毒品有罪、送人毒品也有罪、持有毒品還是有罪!!!難道跟毒品有關就通通都有罪嗎?其實這也未必,不同的狀況除了罪刑有輕重不同之外, 有時候是沒有罪的!!! 以下從最嚴重的狀況說明起: (一) 製造、運輸、販賣: 法律對於毒品的源頭還有散佈毒品的人課予最大的責任,因此刑度也比其他的行為來的高很多。(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二) 意圖販賣而持有: 一般來說,持有毒品的量夠大,很難令人相信是要自行吸食,但是也沒有被警方查獲有上述的運輸或是販賣的情況,這時候就會被認定成是因為想要販賣才會有這麼多的毒品。(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三)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者: 這一條簡單的說就是對方本來沒有想要吸食毒品,但是行為人卻用強硬的方式,例如:強制餵食、由他人架住被害人後幫他施打,或是騙他是頭痛藥或是維他命讓他誤食。因為這樣的方式可能會讓一個本來沒有毒癮卻也不想嘗試毒品的人因而感染上毒品,因此法律對這些行為設立了處罰標準。(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四)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這一條和上面最大的差異在於讓被害人吸食的「手段」,前者是明知對方本來沒有沒有吸食的意思卻硬逼對方吸食,這裡卻是不斷的盧當事人、或是不斷的遊說到最後當事人終於自行決定要吸食。(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 (五) 轉讓毒品者: 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最大的差別就在於這個的毒品是用「送的」,前一條有收錢或是其他好處,但是也就是因為有收到好處的差別,兩者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