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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0月, 2016的文章

正當防衛???

李姸憬憤怒現身哭訴「為何我被打還上銬」 先來講講程序上警察為什麼要銬李小姐吧 雖然是李小姐報警,但是李小姐還有司機都互告對方傷害,所以兩人都是被告,加上兩個人都是現行犯,所以都要被上銬帶走。 至於搜身的部分,因為李小姐是女性,一定會由女警來搜身,只是通常傷害案件的搜索應該不至於會需要脫光衣服,只會確認身上是否還有危險物品。所以根據警方的說法是只有請李小姐解開扣子檢查,而無脫衣搜身。 再來說說傷害罪的結果會如何吧 李小姐提到她是正當防衛,恐怕法官是不會採取這樣的認定。畢竟從新聞影片中可以看出 李小姐使用靴子甩司機的時候,司機沒有正在進行攻擊的行為 。也就是說,李小姐沒有防衛的必要性,因此,這就變成是互毆了。互毆的狀況下,就是傷害罪的部分雙方都各自成立,只是誰會被判的比較重的問題而已。

猴子應該怎麼抓? 妨礙家庭罪還是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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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婚姻的剛開始多是高高興興,希望兩人可以相互扶持到白頭,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婚姻會走到需要了解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的地步。BUT!人生總是會遇到這個BUT,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對方出軌的狀況時,到底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權力就很重要了。以下我會就很多人常搞混的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做個簡單的說明:   二、 妨礙家庭罪: 妨礙家庭罪是個很廣的概念,包含了重婚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7條)、通姦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9條)、和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0條第一項)、略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1條第一項)。由此可知準確來說, 當另一半在外偷吃的時候,我們要告的應該是通姦罪 。 三、 通姦罪: 關於通姦罪有很多的細節應該要注意,因為很多時候只要一點細節沒注意到,就很有可能會告不成,千萬千萬要十分注意。 (一) 怎樣才算通姦?你搞得我好煩阿! 另一半跟小三在車上喇舌不是通姦!?另一半跟小三手牽手一起拍照也不算通姦!?甚至連另一伴跟小三脫光衣服在同一個房間都不一定算是通姦!!?? 我國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要到達 讓法官相信另一半有跟小三「性交」的行為才會成立 。而且大部分的實務見解會認為,這個性交只有生殖器的相接和才算,其他像是 口交、肛交都不能算是通姦罪 ,這點千萬要特別注意。 (二) 到底要如何蒐證? 很多人會選擇利用裝GPS定位器在對方車上或是裝竊聽器的方式來蒐集證據,但是這樣做 可能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風險 。(參考下方刑法第315條之1) 另外,也有人私自撞開小三家門想要捉姦在床,這樣做 可能會觸犯侵入住宅罪 。(參考下方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所以在蒐證之前最好是可以跟律師討論看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有效蒐證,同時又不會有誤觸法律的可能。 (三) 警察到底會不會幫忙? 會的!會的!會的!但是警察幫忙的部分是在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階段,那就是要 破門而入抓姦的時候 ,他們會進去幫忙當證人,同時也確保場面不會失控。而且有警方陪同,也會降低當場衝突的或誤觸法律的危險。 下面是他們 絕對不會做的事情 : 幫忙跟蹤、幫忙竊聽電話、幫忙監視對方的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所以這些事情千萬不用要求警察幫你。 (四) 已經原諒對方了還能反悔嗎? 上古時代的 立法者認為:只要你在知道對方出軌之後表示願意原諒對方,又或者是你根本就同意對

可以改天再戒嗎? 毒品勒戒的各種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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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有什麼不同: 基本上我國法律對於有毒癮的人是認定為 生病而需要治療的人 ,因此對於這些人是以「治療」為主,而不是施以「處罰」。而治療的方式依強度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一) 觀察勒戒: 這種的勒戒方式時間大約是一個半月左右,最長時間可以到兩個月,只要在勒戒的過程中,判斷 當事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立即釋放 。勒戒期間,行為人的生活相當的規律而且單存,因為一起關的其他人也都只是同樣接受勒戒的人,不太會有暴力犯罪的人出現。接受勒戒的人會有很多時間可以思考、閱讀。但是在勒戒的過程中,除了配偶及直系血親之外,其他的親戚朋友都無法去探視,要透過書信聯係也有很嚴格的規定。 在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麼檢察官就應該要做出不起訴處分的裁定喔!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 (二) 強制戒治: 上面提到觀察勒戒中如果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會立即釋放,但是如果有繼續施用的傾向呢?很不幸的,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地點和觀察勒戒一樣都是在勒戒所,最大的不同是 強制勒戒的時間是六個月以上,時間最長可以到一年 。當然,在超過六個月之後如果經判斷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的話也式會立即釋放的。原則上,這可以看成是第一種觀察勒戒的延長。(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二項) (三) 戒癮治療: 上面提到的觀察勒戒還有強制治療都一定要到勒戒所, 戒癮治療則是自行到醫療院所即可 ,在時間及空間上都自由很多。但是關鍵在於必須要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獲得檢察官的同意,只要法官裁定後就無法再改變了。依照筆者的觀察, 聲請書除遞送的時機點很重要外,內容也要寫得讓檢察官相信行為人是真的會完全遵照醫院的規定去報到,且有令檢察官無法拒絕的理由。只要檢察官同意的話,也是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一項) 二、 勒戒可不可以請假: 當勒戒的時間訂好了之後,有時候會在去報到之前遇到必須要延後進去的狀況,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只要跟承辦的檢察官請假就好了,只要檢察官認為是正當理由他就會調整報到時間。注意, 千萬不可以沒請假或是檢察官不准假的情況下沒去報到,這樣是會被通緝的喔 。 三、 要被勒戒之前一定會由法官開庭嗎: 原則上,會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都應該要由法官開

我犯後態度很佳! 毒品案件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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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在面對司法審判的時候,每個即將要被法律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利知道法律有哪些條文可以減輕自己的刑責,更有權藉由這些條文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判決。 二、 法律上的減刑事由: (一) 提供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者 : 簡單的說,只要被告能夠提供毒品的來源,讓警方因為被告提供的資訊查獲其他的毒品犯罪者就能夠減刑,這一種的減刑的方式效力很高, 甚至可以達到免除刑罰的效果 。(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 (二) 在偵查、審判程序中都自白者 : 只要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過程,節省司法資源,除了讓檢察官心情好而願意請求比較低的刑期外,法官心情好也會比較願易判比較輕。再加上法條也規定只要從頭到尾都坦白就一定要減刑,還有任何不配合的道理嗎?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須要從頭到尾都坦白承認,而且對於檢察官、法官詢問的細節都沒有隱瞞才能用這一條減刑。(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 (三) 行為人年齡在14歲到18歲之間: 顧及未滿18歲的年輕人因為思慮不周誤觸法律,可責性較低,所以在量刑時特別減輕。至於未滿14歲的人呢?法律認為他根本連是非對錯都無法分辨,要處罰這樣的人太過嚴苛了,所以連罰都不罰,但是也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常會被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參考下方刑法第18條第一、二項) (四) 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也就是所謂的未遂犯 。舉例來說,如果本來想要販賣毒品,但是在交易成功之前就已經被抓到,那就會是販賣毒品未遂。未遂犯對於法治的傷害對低於既遂犯,所以在判刑上自然會較輕(參考下方刑法第25條第二項) (五) 犯罪還沒有完成就 自己決定不再繼續 : 不是因為快要被抓到,而是因為想要改過向善而自行決定中止犯罪行為,但是必須要犯罪行為也 還沒有完成 才可以。這也是法條或是學說中所提到的「中止犯」。(參考下方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六) 犯罪的狀況令人心生憐憫: 這條相當的抽像,舉例來說:行為人因為家中從小相依為命的母親重病,急需要一筆龐大金錢當醫藥費,因而不得不挺而走險犯罪。而且若是跟據這一條減刑, 可以減的比法條規定的最低限制更低 ,舉例來說,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三項的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本來規定應該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用這一條來減刑,可以爭取到判在七年以下。(參考下方刑法第59條)

我被判的比他重? 毒品案件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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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每一種案件都有他特殊的性質而有不同的加重事由,毒品案件的複雜度又是刑事案件當中比較高的,因此加重的事由就會很多種,以下就讓我娓娓道來。 二、 法律上的加重事由: (一) 累犯: 假釋期滿或是服刑完畢的五年內,再故意犯罪的話 ,法律就會認為行為人沒有從上次的處罰中學到教訓,所以這一次再判的話就會加重。(參考下方刑法第47條第一項) (二) 轉讓毒品或強迫吸毒或誘使吸毒的對象是 孕婦或未成年人 : 顯而易見的,法律希望能夠多保護孕婦體內的胎兒,畢竟已經有很多醫學研究證實孕婦吸毒對於胎兒的健康影響有多巨大了。另外,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皆未健全,吸毒也可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三)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簡單的說,只要你的毒品犯罪過程中 跟未成年人有關係 ,那麼法律就會對你的刑期加重很多,會加重到原本的1.5倍。這一點在任何犯罪中都是一樣的。(參考下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三、 非法律上的加重事由: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哪些狀況會加重罪刑,但是法官仍然可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的比較重,以下舉幾個例子做為說明。 (一)在審理時法官認為罪證確鑿還想要 說謊狡辯 。 (二)審理時與其他的共犯一起編故事。 (三)沒有表現出對於犯罪行為感到懊惱後悔。 簡單的說,就是只要法官覺得 事實很明確 你還想耍他 ,又或是法官覺得犯罪者根本沒有學到教訓而需要在牢裡多花一點時間反省,那麼就有可能會判的比較重,簡單的說就是 不要讓法官不開心 。也就是大家常會在新聞中聽到的「 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沒有表現出悔意 」。 ======================= 四、 參考法條: (一) 刑法第47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1.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8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原來大不同:毒品分級與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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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毒品分級: 毒品的種類百百種,有時候看到有人因為毒品判很重,有的卻又判的很輕甚至連入獄都不用,到底哪些毒品法律認為很嚴重?那些毒品法律又認為比較輕微呢? 依照民國99年11月24號修訂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快樂丸、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FM2、小白板。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一粒眠、紅豆。」 原則上,與第一級毒品有關的嚴重程度會高於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的嚴重程度又高於第三級,以此類推。 二、 毒品案犯罪的方式: 賣毒品有罪、運送毒品有罪、送人毒品也有罪、持有毒品還是有罪!!!難道跟毒品有關就通通都有罪嗎?其實這也未必,不同的狀況除了罪刑有輕重不同之外, 有時候是沒有罪的!!! 以下從最嚴重的狀況說明起: (一) 製造、運輸、販賣: 法律對於毒品的源頭還有散佈毒品的人課予最大的責任,因此刑度也比其他的行為來的高很多。(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二) 意圖販賣而持有: 一般來說,持有毒品的量夠大,很難令人相信是要自行吸食,但是也沒有被警方查獲有上述的運輸或是販賣的情況,這時候就會被認定成是因為想要販賣才會有這麼多的毒品。(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三)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者: 這一條簡單的說就是對方本來沒有想要吸食毒品,但是行為人卻用強硬的方式,例如:強制餵食、由他人架住被害人後幫他施打,或是騙他是頭痛藥或是維他命讓他誤食。因為這樣的方式可能會讓一個本來沒有毒癮卻也不想嘗試毒品的人因而感染上毒品,因此法律對這些行為設立了處罰標準。(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四)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這一條和上面最大的差異在於讓被害人吸食的「手段」,前者是明知對方本來沒有沒有吸食的意思卻硬逼對方吸食,這裡卻是不斷的盧當事人、或是不斷的遊說到最後當事人終於自行決定要吸食。(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 (五) 轉讓毒品者: 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最大的差別就在於這個的毒品是用「送的」,前一條有收錢或是其他好處,但是也就是因為有收到好處的差別,兩者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