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天再戒嗎? 毒品勒戒的各種疑問


一、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有什麼不同:

基本上我國法律對於有毒癮的人是認定為生病而需要治療的人,因此對於這些人是以「治療」為主,而不是施以「處罰」。而治療的方式依強度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一) 觀察勒戒:
這種的勒戒方式時間大約是一個半月左右,最長時間可以到兩個月,只要在勒戒的過程中,判斷當事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立即釋放。勒戒期間,行為人的生活相當的規律而且單存,因為一起關的其他人也都只是同樣接受勒戒的人,不太會有暴力犯罪的人出現。接受勒戒的人會有很多時間可以思考、閱讀。但是在勒戒的過程中,除了配偶及直系血親之外,其他的親戚朋友都無法去探視,要透過書信聯係也有很嚴格的規定。

在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麼檢察官就應該要做出不起訴處分的裁定喔!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

(二) 強制戒治:
上面提到觀察勒戒中如果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會立即釋放,但是如果有繼續施用的傾向呢?很不幸的,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地點和觀察勒戒一樣都是在勒戒所,最大的不同是強制勒戒的時間是六個月以上,時間最長可以到一年。當然,在超過六個月之後如果經判斷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的話也式會立即釋放的。原則上,這可以看成是第一種觀察勒戒的延長。(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二項)

(三) 戒癮治療:
上面提到的觀察勒戒還有強制治療都一定要到勒戒所,戒癮治療則是自行到醫療院所即可,在時間及空間上都自由很多。但是關鍵在於必須要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獲得檢察官的同意,只要法官裁定後就無法再改變了。依照筆者的觀察,聲請書除遞送的時機點很重要外,內容也要寫得讓檢察官相信行為人是真的會完全遵照醫院的規定去報到,且有令檢察官無法拒絕的理由。只要檢察官同意的話,也是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的。(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一項)

二、 勒戒可不可以請假:

當勒戒的時間訂好了之後,有時候會在去報到之前遇到必須要延後進去的狀況,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只要跟承辦的檢察官請假就好了,只要檢察官認為是正當理由他就會調整報到時間。注意,千萬不可以沒請假或是檢察官不准假的情況下沒去報到,這樣是會被通緝的喔

三、 要被勒戒之前一定會由法官開庭嗎:

原則上,會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都應該要由法官開庭審理後才會有決定。但是,現實上大多都是檢察官聲請書送給法官之後,法官就直接出裁定書了,當是人很少來的及表示意見。

======================

四、 參考法條: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二項: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一項: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留言

  1. 請問律師,我是3年前被判觀察勒戒,但我已經過3年了,之前被通輯到案,請問是否依然會送觀察勒戒呢?我是初犯ㄧ級毒品

    回覆刪除
  2. 請問要怎麼知道朋友,移監了

    回覆刪除
  3. 請問一下我十年前就勒戒3 到現在要勒戒4 ,是不是就會裁戒治呢,麻煩您了

    回覆刪除
  4. 請問昨天執行觀察勒戒沒去報到,今天可以自己去嗎?還是?

    回覆刪除

張貼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備案,跟你想的不一樣

儲值能不能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