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跟你想的不一樣

很多人遇到刑事相關的事情,不過還不想提告,就會選擇要到警察局去「備案」。但是你真的知道什麼是「備案」?「備案」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嗎?以下讓丁律師就幾個「備案」有關的議題來討論吧!



一、 備案後警察就會處理嗎?
你去備案之後,警察就會把你說的事情記錄在他們的「勤務紀錄簿」上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你可千萬不要覺得警察怎麼這麼不積極,畢竟你自己都沒有要提告,只是要請警察那邊留個紀錄而已,這樣還要要求警察去幫你調查偵辦?警力已經很嚴重不足了,不應該這樣無意義的增加警察的工作量啦!


二、 去備案就代表保留證據了嗎?
當然不是,去備案只能證明你曾經有跟警察說過某件事情,無法證明你講的內容就是真的有發生過。


三、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備案呢?
可以備案的案件一定要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在警察的職務範圍。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非告訴乃論罪」是警方一知道有這樣的犯罪,依法就必須要主動偵辦的,你能夠去備案的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罪」。


四、 「備案」是怎麼來的?
由來的說法應該是已經不可考了,整個刑事訴訟法、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當中其實都沒有「備案」這樣的詞,這應該是警民合作下所產生的折衷方式。當然,另外有一種說法是以前有些不肖員警為了不受理民眾的報案所想出來安民眾的心的權宜之計。


五、 難道備案就真的沒有用處了嗎?
這倒也不是這樣子,備案雖然對於將來要進行的訴訟在很多時候沒有幫助,但卻也有例外的時候。舉例來說,你發生車禍撞到了人,被你撞的人當下表示不用就醫也不追究就自行離開車禍現場,這時候你可先萬不要慶幸可以不用賠錢。丁律師聽過很多案例是,過沒幾天自行離開現場的人去報案說被撞之後肇事者肇事逃逸!如果你在對方離開之後有去警局備案留個紀錄,那麼對方告你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了。


另外,備案最起碼還有個可以讓你感到心安的功能啊!
綜合以上的觀點,如果你只是想要求心安的,就我個人是認為就別去警察局備案了,除了沒有什麼法律效果外,還增加警力的負擔。但是,如果是像我剛剛舉例的怕被告肇事逃逸的狀況,那就真的應該要去備案。




留言

  1. 在要領錢的前一天對方說我有去做筆錄,是用line 跟我說的,我是網路投資認識的,不知道對方的名字跟電話,,還說要給我看我有做筆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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