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跟你想的不一樣

很多人問丁律師,對方恐嚇自己,對方會被判多重,通常我問完詳細的狀況後會發現,那根本不會構成犯罪!



為什麼一般人的感受跟法律差這麼多呢?讓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常出現的例子有這種:
丁律師:「蘇利斯,如果你明天不幫我代班,那麼我就要告你!」
蘇利斯:「什麼?你居然恐嚇我!」

雖然上面的例子中,我用要告蘇利斯來威脅他,讓他氣PUPU,可是我卻不會成立恐嚇罪,原因就在於告人是個合法的手段,我用合法的手段來讓蘇利斯幫我做事情,這樣是不會犯法的。

再來個標準的恐嚇的例子:
丁律師:「蘇利斯,如果你明天不幫我代班,那麼我就要把你的衛生紙都偷走,讓你無法上廁所!」
蘇利斯:「什麼?你居然恐嚇我!但是衛生紙這招太恐怖了,我幫你代班吧!」

這個例子當中,我用偷東西作為手段,而偷東西是非法的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恐嚇罪了。

大家發現了嗎?簡單來說,就是你拿來逼人就範的手段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是決定恐嚇罪會不會成立的關鍵喔!

其他像是用「讓你身敗名裂」、「讓你家熱鬧一下」、「會烙人來堵你」這些都是遊走在灰色地帶的說法,不是沒有成立恐嚇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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