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跟你想的不一樣
先來幾個丁律師常聽到大家以為是遺棄罪,但是實際上卻不是的例子吧! 案例一: 小依:「丁律師,我先生工作賺的錢都沒有拿回家給我跟給小孩。」 丁律師:「這麼不負責任!」 小依:「他遺棄我跟孩子,我要告他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二: 小樲:「丁律師,我跟你說,我的哥哥大樲他都沒有出錢養老爸。」 丁律師:「這麼禽獸!」 小樲:「我老爸他要告我哥哥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三: 小姍:「丁律師,我男朋友對我提分手了!」 丁律師:「他怎麼可以把你放出來啦?」 小姍:「我要告他遺棄罪!」 丁律師:「????」 案例三應該是沒有人認為會成立遺棄罪吧?男女朋友分手這種事情法律管不著啊!至於案例一、二就真的會有不少人認為會成立遺棄罪,但是很可惜的,這不是刑法遺棄罪要規範的範圍。 目前我國刑法對於遺棄罪成立的判斷標準必須要行為人 遺棄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有「立即」的危險 才會成立。舉例來說:過去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把乘客趕下車,導致乘客有隨時被車撞到的危險就會成立遺棄罪。又或者是大家一起去登山,卻把受傷的隊友丟在山上,導致隊友隨時可能會有失溫或是失聯的危險。 接著我們來看案例一當中的孩子有沒有因為爸爸沒有拿錢而立即有生命的危險,因為孩子還是有媽媽的照顧跟其他人的照顧。案例一的狀況應該是媽媽要走民事訴訟跟爸爸 請求扶養費 ,而不是告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二當中的爸爸只要現實中是有人照顧,不慣照顧爸爸的人是小樲還是安養院,爸爸都不會有立即的危險,所以大樲也不會成立遺棄罪。不過小樲可以向法院要求大樲要償還這幾年小樲代墊的爸爸扶養費;爸爸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大樲要每個月固定給付一定的 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而不是告刑事的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