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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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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幾個丁律師常聽到大家以為是遺棄罪,但是實際上卻不是的例子吧! 案例一: 小依:「丁律師,我先生工作賺的錢都沒有拿回家給我跟給小孩。」 丁律師:「這麼不負責任!」 小依:「他遺棄我跟孩子,我要告他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二: 小樲:「丁律師,我跟你說,我的哥哥大樲他都沒有出錢養老爸。」 丁律師:「這麼禽獸!」 小樲:「我老爸他要告我哥哥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三: 小姍:「丁律師,我男朋友對我提分手了!」 丁律師:「他怎麼可以把你放出來啦?」 小姍:「我要告他遺棄罪!」 丁律師:「????」 案例三應該是沒有人認為會成立遺棄罪吧?男女朋友分手這種事情法律管不著啊!至於案例一、二就真的會有不少人認為會成立遺棄罪,但是很可惜的,這不是刑法遺棄罪要規範的範圍。 目前我國刑法對於遺棄罪成立的判斷標準必須要行為人 遺棄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有「立即」的危險 才會成立。舉例來說:過去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把乘客趕下車,導致乘客有隨時被車撞到的危險就會成立遺棄罪。又或者是大家一起去登山,卻把受傷的隊友丟在山上,導致隊友隨時可能會有失溫或是失聯的危險。 接著我們來看案例一當中的孩子有沒有因為爸爸沒有拿錢而立即有生命的危險,因為孩子還是有媽媽的照顧跟其他人的照顧。案例一的狀況應該是媽媽要走民事訴訟跟爸爸 請求扶養費 ,而不是告刑事的遺棄罪。 案例二當中的爸爸只要現實中是有人照顧,不慣照顧爸爸的人是小樲還是安養院,爸爸都不會有立即的危險,所以大樲也不會成立遺棄罪。不過小樲可以向法院要求大樲要償還這幾年小樲代墊的爸爸扶養費;爸爸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大樲要每個月固定給付一定的 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而不是告刑事的遺棄罪。

查ip,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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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或是網路上有時候會有這樣的對話 不知名網友A:「丁律師我覺得你好帥!」 丁律師:「謝謝,但是我認為專業部分仍然要不斷精進(心中竊喜,語無倫次)。」 不知名網友A:「丁律師我覺得你好有正義感!」 丁律師:「謝謝,我會繼續努力(心中平靜,覺得只是盡本分)。」 不知名網友A;「丁律師我決定要把我所有的財產一千萬都給你!」 丁律師:「你在哪裡?我們馬上來簽贈與契約(心中狂喜,不知所云)。」 不知名網友A顯示為離線狀態…………… 丁律師:「等等啊!你還沒說你是誰啊!ㄟ!說好的一千萬勒?(心中激動,失去理智)。」 發生類似上面的狀況或是在臉書上被人辱罵了,一定都會很想要去查出對方是誰,進而提出訴訟。要查找IP通常就必須要透過該網頁或是通訊軟體的公司,而像最容易有爭執的臉書還有LINE因為都是國外公司,台灣的司法機關要請對方配合調查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不然臉書光處理全世界的毀謗案件的調查申請大概就倒了)。所以基本上,只要在臉書上或是LINE上你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分,很多時候被罵或是被恐嚇去報案,警察也只能很無奈的跟你說沒辦法了。不過,反過來說,如果伺服器或是網頁公司是在台灣,那麼警察確實是很有機會可以找到人的喔。 結論: 網頁或是伺服器在台灣就可以查IP啦 ! 你問我為什麼在臉書上說要放炸彈或是要暗殺總統就找的到人?主要是因為 重大影響社會危安 ,像是人口走私、毒品販賣、謀殺這種等級的重大案件,就算是國外公司他們還是會願意提供資料(有協議說什麼樣的案件依定要配合調查)。所以你想知道是誰在臉書上罵你嗎?選上總統就可以知道了喔!

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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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開庭下來發現被告毀謗罪的人提出的答辯理由大多大同小異,大概不外乎以下幾種: 一、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要我選的話,這個真的是最常聽到的答辯第一名!哈囉!拜託一下好嗎?又不是小學生在鬥嘴!不要你小學的時候拿這種當罵人不負責任還洋洋得意的答辯方式,現在都幾十歲人了還這樣說,該有點長進了吧? 這種事情從來都不是在於罵人的時候有沒有指名道姓,而是在於其他人看到或是聽到你的言論就知道你在說誰。通常檢察官都是看前後文或是當場的情境來判斷你到底在講誰,而且這種答辯法很容易讓檢察官認為你就是在講告訴人,只是你嘴硬不承認而已。 結論:這種答辯法相當母湯。 二、我說的都是事實: 就算是事實,不管對方是否真的有做你說的那些事情,只要這些事情跟公眾利益無關,只是私德方面的問題,那麼就不應該被任何人拿出來公開評論。舉例來說,到底某A帥哥有沒有很花心,常換女朋友,又或者是常射後不理,這些都不應該在公開場合提出來討論。因為這些事情很有可能對促進公眾利益無關,而只有傷害到某A帥哥的形象的效果。 當然,你討論的事情是否是私德,都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認定,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三、是他先罵我的: 非常好,小學生答辯法第二名出現了!嘿!各位成年人,對方如果罵你,他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但是不代表你就獲得罵人的免死金牌好嗎?兩個人互告都成立犯罪,也只是會被檢察官勸退雙方和解,然後你們浪費人生跑法院,社會浪費司法資源,結果什麼都沒有解決。 四、我是用疑問句: 我相信你本來一定很乖,都是被新聞媒體帶壞了。這一招其實沒有用,只要檢察官認為你就是想要貶損對方的社會地位,不管你是用問號、驚嘆號還是引號都還是會被起訴的啦! 另外再來講些這種妨害名譽案件相關的常見問題: 1. 私訊罵人會有罪嗎? 無罪!無罪!無罪! 可以理解任何人看到私訊被罵一定超不爽,但是法律 只罰對方公開罵,不罰私下罵 ,所以只能說遺憾了。你能做的就是罵回去、或是封鎖對方,我是建議封鎖對方就好,生命不該浪費在生氣跟吵架上,你又不是像我是收了錢來跟人吵架的。 2. 這種犯罪如果成立會被關嗎? 不會!不會!不會! 這種案件通常不是被告 賠錢和解 收場,不然被判有罪的話大多不會太嚴重,幾乎都能夠易科罰金就不用坐牢(通常你看到為這種事情坐牢的幾乎都是政治人物為了表示堅定的立場才進去)。 3. 這種的賠償金額高嗎? 其實沒有幾萬,

偽證罪,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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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過官司的人,對於訴訟的過程常常感到相當的生氣。其中一個引爆情緒的地雷往往都是證人敘述過去發生的事情與當事人的記憶不同,導致當事人認為證人說謊,而衍伸要問律師的問題就是「這樣會構成偽證罪嗎?」 很多時候,答案都是否定的。 不是證人講的話跟事實不符就會構成偽證罪,畢竟證人是依照他的記憶、以及他的觀點來回答問題,而對於同一件事情,本來就會因為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也會因為時間的過去而出現記憶混淆的狀況。 那麼到底要怎樣才會成立偽證罪呢? 簡單來說,畢竟要能夠 證明證人心中明知事實跟他所述完全不同,卻又為了某些原因說謊話 。在訴訟實務中,最困難的點往往就是在於要如何證明對方心中所想到底是什麼,所以偽證罪往往也不容易成立。 對訴訟來說,最重要的事情其實不是在證明敵性證人犯了偽證罪,而是當證人的證詞對自己不利的時候應該要怎麼應對。畢竟,光是大聲指責對方說謊或是生氣拍桌子是毫無幫助的。一般來說,大致有以下幾個方向可以回擊: 一、找支持你說法的證人: 對方會找證人,你也可以找證人,這件事情很公平。 二、找支持你說法的證據: 通常證據會比證人來的容易被接納,畢竟證據通常會比證人客觀很多。 三、利用質詢證人的時間: 為了檢驗證人的說詞是否可信,在審理階段都會讓當事人有可以詢問證人的時間跟機會。你可以設計問題,讓法官知道證人的說詞反覆或與事實不符,讓法官不採信對你不利的證詞。

備案,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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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遇到刑事相關的事情,不過還不想提告,就會選擇要到警察局去「備案」。但是你真的知道什麼是「備案」?「備案」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嗎?以下讓丁律師就幾個「備案」有關的議題來討論吧! 一、 備案後警察就會處理嗎? 你去備案之後,警察就會把你說的事情記錄在他們的「勤務紀錄簿」上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你可千萬不要覺得警察怎麼這麼不積極,畢竟你自己都沒有要提告,只是要請警察那邊留個紀錄而已,這樣還要要求警察去幫你調查偵辦?警力已經很嚴重不足了,不應該這樣無意義的增加警察的工作量啦! 二、 去備案就代表保留證據了嗎? 當然不是,去備案只能證明你曾經有跟警察說過某件事情,無法證明你講的內容就是真的有發生過。 三、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備案呢? 可以備案的案件一定要是 刑事 案件,民事案件不在警察的職務範圍。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非告訴乃論罪」是警方一知道有這樣的犯罪,依法就必須要主動偵辦的,你能夠去備案的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罪」。 四、 「備案」是怎麼來的? 由來的說法應該是已經不可考了,整個刑事訴訟法、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當中其實都沒有「備案」這樣的詞,這應該是警民合作下所產生的折衷方式。當然,另外有一種說法是以前有些不肖員警為了不受理民眾的報案所想出來安民眾的心的權宜之計。 五、 難道備案就真的沒有用處了嗎? 這倒也不是這樣子,備案雖然對於將來要進行的訴訟在很多時候沒有幫助,但卻也有例外的時候。舉例來說,你發生車禍撞到了人,被你撞的人當下表示不用就醫也不追究就自行離開車禍現場,這時候你可先萬不要慶幸可以不用賠錢。丁律師聽過很多案例是,過沒幾天自行離開現場的人去報案說被撞之後肇事者肇事逃逸!如果你在對方離開之後有去警局備案留個紀錄,那麼對方告你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了。 另外,備案最起碼還有個可以讓你感到心安的功能啊! 綜合以上的觀點,如果你只是想要求心安的,就我個人是認為就別去警察局備案了,除了沒有什麼法律效果外,還增加警力的負擔。但是,如果是像我剛剛舉例的 怕被告肇事逃逸 的狀況,那就真的應該要去備案。

恐嚇,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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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問丁律師,對方恐嚇自己,對方會被判多重,通常我問完詳細的狀況後會發現,那根本不會構成犯罪! 為什麼一般人的感受跟法律差這麼多呢?讓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常出現的例子有這種: 丁律師:「蘇利斯,如果你明天不幫我代班,那麼我就要告你!」 蘇利斯:「什麼?你居然恐嚇我!」 雖然上面的例子中,我用要告蘇利斯來威脅他,讓他氣PUPU,可是我卻不會成立恐嚇罪,原因就在於告人是個合法的手段,我用合法的手段來讓蘇利斯幫我做事情,這樣是不會犯法的。 再來個標準的恐嚇的例子: 丁律師:「蘇利斯,如果你明天不幫我代班,那麼我就要把你的衛生紙都偷走,讓你無法上廁所!」 蘇利斯:「什麼?你居然恐嚇我!但是衛生紙這招太恐怖了,我幫你代班吧!」 這個例子當中,我用偷東西作為手段,而偷東西是非法的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恐嚇罪了。 大家發現了嗎?簡單來說,就是你 拿來逼人就範的手段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 是決定恐嚇罪會不會成立的關鍵喔! 其他像是用「讓你身敗名裂」、「讓你家熱鬧一下」、「會烙人來堵你」這些都是遊走在灰色地帶的說法,不是沒有成立恐嚇罪的空間。

詐欺,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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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多人都問丁律師類似的問題:「為什麼我不能告詐欺?」、「為什麼他明明騙我,卻不會成立詐欺?」   最常出現的例子大多 是這樣: 丁律師:「蘇利斯,我們是老交情了,我等等要繳保護費,借我200塊吧!」 蘇利斯:「可以是可以,但是你什麼時候還?」 丁律師:「下個禮拜收到老婆發的零用錢就還你。」 一周後 蘇利斯;「你發零用錢了吧?200還我。」 丁律師:「可是我這禮拜不乖,被扣零用錢,無法還你了」 蘇利斯:「可惡!你居然騙我!」 刑法上的詐欺有一定的條件,必須要 受害人因為對方使用騙術或是說謊而把財物給對方才會成立詐欺 ,簡單的說就是「 先被騙,才拿錢出來 」。以上面的例子,必須要丁律師一開始用來說服蘇利斯的理由「繳保護費」這件事情是假的;或者是「下個禮拜領零用錢」這件事情是假的才會成立詐欺。也就是說,蘇利斯是基於我故意給的錯誤訊息而將兩百塊拿給我,這樣的狀況才會成立詐欺。 但是,如果「繳保護費」這件事情是真的,同時「下個禮拜領用錢」這件事情也是真的。但是我卻在領到零用錢之後沒有把錢還給蘇利斯,而是全部都拿去繳中華電信499吃到飽的違約金,這樣會成立詐欺嗎?答案是絕對不會的!為什麼???因為我是失約在蘇利斯把錢給我之後啊!「先拿錢,才被騙」是不符合詐欺罪的要求的喔! 你可以想想,有多少人欠銀行錢還不出來,他們應該都是後來才還不出來的。如果這些人都是詐欺的話,台灣的監獄恐怕要蓋得比7-11多才關的完了。 那麼,如果真的遇到「先拿錢,才被騙」就真的拿他沒辦法了嗎?當然不是啊!你還是可以用民事訴訟把款項追回來。像是上面的例子中,蘇利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以借貸關係向法院請求我要償還他200元。 * 圖片出處:射鵰英雄傳之東成西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