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大不同:毒品分級與毒品犯罪


一、 毒品分級:

毒品的種類百百種,有時候看到有人因為毒品判很重,有的卻又判的很輕甚至連入獄都不用,到底哪些毒品法律認為很嚴重?那些毒品法律又認為比較輕微呢?

依照民國99年11月24號修訂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快樂丸、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FM2、小白板。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一粒眠、紅豆。」

原則上,與第一級毒品有關的嚴重程度會高於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的嚴重程度又高於第三級,以此類推。


二、 毒品案犯罪的方式:

賣毒品有罪、運送毒品有罪、送人毒品也有罪、持有毒品還是有罪!!!難道跟毒品有關就通通都有罪嗎?其實這也未必,不同的狀況除了罪刑有輕重不同之外,有時候是沒有罪的!!!以下從最嚴重的狀況說明起:

(一) 製造、運輸、販賣:
法律對於毒品的源頭還有散佈毒品的人課予最大的責任,因此刑度也比其他的行為來的高很多。(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二) 意圖販賣而持有:
一般來說,持有毒品的量夠大,很難令人相信是要自行吸食,但是也沒有被警方查獲有上述的運輸或是販賣的情況,這時候就會被認定成是因為想要販賣才會有這麼多的毒品。(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三)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者:
這一條簡單的說就是對方本來沒有想要吸食毒品,但是行為人卻用強硬的方式,例如:強制餵食、由他人架住被害人後幫他施打,或是騙他是頭痛藥或是維他命讓他誤食。因為這樣的方式可能會讓一個本來沒有毒癮卻也不想嘗試毒品的人因而感染上毒品,因此法律對這些行為設立了處罰標準。(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四)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這一條和上面最大的差異在於讓被害人吸食的「手段」,前者是明知對方本來沒有沒有吸食的意思卻硬逼對方吸食,這裡卻是不斷的盧當事人、或是不斷的遊說到最後當事人終於自行決定要吸食。(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

(五) 轉讓毒品者:
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最大的差別就在於這個的毒品是用「送的」,前一條有收錢或是其他好處,但是也就是因為有收到好處的差別,兩者的罪刑差距相當大,這一條也常常是律師跟檢方之間的戰場所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六) 持有毒品:
如果你沒有買賣、也沒有轉讓、也沒有找人來一起吸食,只是為了自己吸食而擁有毒品,就會被以此條論處,持有份量的多寡也會影響到刑度的長短。因為本條是毒品犯罪中相對較輕的狀況,大部分的當事人都會希望最後能被用此條論處。(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七) 種植罌粟、古柯、大麻:
這條處罰的對象是只有為了「製造毒品」而種植,如果你只是為了要觀賞、或是根本不知道那是罌粟花的狀況是不會有罪的。但是要證明不是為了製造毒品而種植將會是在訴訟的過程中最為困難的一個部分。(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八) 施用毒品: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目前法律仍然視為「犯人」而對他有所處罰;但是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的人則會被認定為是「病人」,因此只會要要求要去「勒戒」,希望能夠因此戒除毒癮。(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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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參考法條: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1.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
1. 毒品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 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1.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1.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1.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1.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3.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4.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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