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應該怎麼抓? 妨礙家庭罪還是通姦罪?

一、 前言:婚姻的剛開始多是高高興興,希望兩人可以相互扶持到白頭,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婚姻會走到需要了解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的地步。BUT!人生總是會遇到這個BUT,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對方出軌的狀況時,到底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權力就很重要了。以下我會就很多人常搞混的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做個簡單的說明:
 
二、 妨礙家庭罪:
妨礙家庭罪是個很廣的概念,包含了重婚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7條)、通姦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9條)、和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0條第一項)、略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1條第一項)。由此可知準確來說,當另一半在外偷吃的時候,我們要告的應該是通姦罪




三、 通姦罪:
關於通姦罪有很多的細節應該要注意,因為很多時候只要一點細節沒注意到,就很有可能會告不成,千萬千萬要十分注意。


(一) 怎樣才算通姦?你搞得我好煩阿!
另一半跟小三在車上喇舌不是通姦!?另一半跟小三手牽手一起拍照也不算通姦!?甚至連另一伴跟小三脫光衣服在同一個房間都不一定算是通姦!!??


我國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要到達讓法官相信另一半有跟小三「性交」的行為才會成立。而且大部分的實務見解會認為,這個性交只有生殖器的相接和才算,其他像是口交、肛交都不能算是通姦罪,這點千萬要特別注意。

(二) 到底要如何蒐證?
很多人會選擇利用裝GPS定位器在對方車上或是裝竊聽器的方式來蒐集證據,但是這樣做可能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風險。(參考下方刑法第315條之1)


另外,也有人私自撞開小三家門想要捉姦在床,這樣做可能會觸犯侵入住宅罪。(參考下方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所以在蒐證之前最好是可以跟律師討論看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有效蒐證,同時又不會有誤觸法律的可能。

(三) 警察到底會不會幫忙?
會的!會的!會的!但是警察幫忙的部分是在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階段,那就是要破門而入抓姦的時候,他們會進去幫忙當證人,同時也確保場面不會失控。而且有警方陪同,也會降低當場衝突的或誤觸法律的危險。


下面是他們絕對不會做的事情
幫忙跟蹤、幫忙竊聽電話、幫忙監視對方的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所以這些事情千萬不用要求警察幫你。


(四) 已經原諒對方了還能反悔嗎?
上古時代的立法者認為:只要你在知道對方出軌之後表示願意原諒對方,又或者是你根本就同意對方和他人性交,那麼,家和萬事興。很抱歉!你就不能夠再告對方通姦了。(參考下方刑法245條第二項)


不過也不用太氣憤,如果對方在你原諒之後又偷吃了,那麼後面的部分還是可以提告的。又或者是對方一共出軌五次,你一開始只知道前三次,也就只原諒那三次,針對後面的兩次也還是可以提告的。

(五) 檢察官到底幫不幫我啊?
當你跟警察報案之後,警察一定會問你有沒有打算要告對方,如果你還在考慮或是明確表示不要,那麼這件事情大概就不會有後續了。一定要非常明確的表示要向對方提告,檢察官才會起訴喔。(參考下方刑法第245條第一項)


(六) 已經過了很久還能告嗎?
6個月!6個月!6個月!


時間是只要你知道另一半偷吃,也知道小三是誰,也知道通姦的時間後就會開始起算,只要都知道後超過六個月就很有可能告不了,這點千萬要注意。(參考下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

不用緊張,還是有辦法處理。第一次通姦的時間超過告訴期不能告了,第二次通姦總沒超過吧?那麼第三次呢應該沒過吧?意思是只要有一次還在半年之內就還是可以提告

(七) 我只想要處罰小三,不想要告配偶怎麼辦?
通姦罪有規定要告就一定要另一半還有小三都要一起告,但是如果你還想要繼續為了婚姻努力,只是想要給小三一個教訓的話怎麼辦?
很簡單,只要先兩個一起告,接著再對你的另一半撤銷告訴就可以只告小三了。(參考下方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八) 唉呦!我知道對方一定有上床,但是我無法證明的話還可以做什麼?
前面有提到過通姦罪一定要能夠證明另一半跟小三之間有性交才會成立,但是手邊的證據只能夠證明他們常常半夜講的電話、或是有很多親密合照或是只有接吻的證據可以做什麼?這時候,雖然無法藉由刑法的通姦罪來告對方,但是還是能夠以民法起訴對方要求用金錢來賠償對方介入婚姻造成精神上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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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考法條:

(一)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二)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期相姦者亦同。


(三) 刑法第240條第一項: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刑法第241條第一項: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六) 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七)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八) 刑法第245條第一項:
詐術結婚罪、通姦罪、和誘配偶罪,需告訴乃論。


(九)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十)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期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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