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判的比他重? 毒品案件加重事由

一、 前言:

每一種案件都有他特殊的性質而有不同的加重事由,毒品案件的複雜度又是刑事案件當中比較高的,因此加重的事由就會很多種,以下就讓我娓娓道來。


二、 法律上的加重事由:

(一) 累犯:
假釋期滿或是服刑完畢的五年內,再故意犯罪的話,法律就會認為行為人沒有從上次的處罰中學到教訓,所以這一次再判的話就會加重。(參考下方刑法第47條第一項)

(二) 轉讓毒品或強迫吸毒或誘使吸毒的對象是孕婦或未成年人
顯而易見的,法律希望能夠多保護孕婦體內的胎兒,畢竟已經有很多醫學研究證實孕婦吸毒對於胎兒的健康影響有多巨大了。另外,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皆未健全,吸毒也可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三)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簡單的說,只要你的毒品犯罪過程中跟未成年人有關係,那麼法律就會對你的刑期加重很多,會加重到原本的1.5倍。這一點在任何犯罪中都是一樣的。(參考下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三、 非法律上的加重事由: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哪些狀況會加重罪刑,但是法官仍然可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的比較重,以下舉幾個例子做為說明。
(一)在審理時法官認為罪證確鑿還想要說謊狡辯
(二)審理時與其他的共犯一起編故事。
(三)沒有表現出對於犯罪行為感到懊惱後悔。

簡單的說,就是只要法官覺得事實很明確你還想耍他,又或是法官覺得犯罪者根本沒有學到教訓而需要在牢裡多花一點時間反省,那麼就有可能會判的比較重,簡單的說就是不要讓法官不開心。也就是大家常會在新聞中聽到的「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沒有表現出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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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考法條:
(一) 刑法第47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1.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8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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