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後態度很佳! 毒品案件減刑事由

一、 前言:

在面對司法審判的時候,每個即將要被法律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利知道法律有哪些條文可以減輕自己的刑責,更有權藉由這些條文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判決。


二、 法律上的減刑事由:

(一) 提供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者
簡單的說,只要被告能夠提供毒品的來源,讓警方因為被告提供的資訊查獲其他的毒品犯罪者就能夠減刑,這一種的減刑的方式效力很高,甚至可以達到免除刑罰的效果。(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

(二) 在偵查、審判程序中都自白者
只要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過程,節省司法資源,除了讓檢察官心情好而願意請求比較低的刑期外,法官心情好也會比較願易判比較輕。再加上法條也規定只要從頭到尾都坦白就一定要減刑,還有任何不配合的道理嗎?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須要從頭到尾都坦白承認,而且對於檢察官、法官詢問的細節都沒有隱瞞才能用這一條減刑。(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

(三) 行為人年齡在14歲到18歲之間:
顧及未滿18歲的年輕人因為思慮不周誤觸法律,可責性較低,所以在量刑時特別減輕。至於未滿14歲的人呢?法律認為他根本連是非對錯都無法分辨,要處罰這樣的人太過嚴苛了,所以連罰都不罰,但是也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常會被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參考下方刑法第18條第一、二項)

(四) 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也就是所謂的未遂犯。舉例來說,如果本來想要販賣毒品,但是在交易成功之前就已經被抓到,那就會是販賣毒品未遂。未遂犯對於法治的傷害對低於既遂犯,所以在判刑上自然會較輕(參考下方刑法第25條第二項)

(五) 犯罪還沒有完成就自己決定不再繼續
不是因為快要被抓到,而是因為想要改過向善而自行決定中止犯罪行為,但是必須要犯罪行為也還沒有完成才可以。這也是法條或是學說中所提到的「中止犯」。(參考下方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六) 犯罪的狀況令人心生憐憫:
這條相當的抽像,舉例來說:行為人因為家中從小相依為命的母親重病,急需要一筆龐大金錢當醫藥費,因而不得不挺而走險犯罪。而且若是跟據這一條減刑,可以減的比法條規定的最低限制更低,舉例來說,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三項的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本來規定應該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用這一條來減刑,可以爭取到判在七年以下。(參考下方刑法第59條)

(七) 自首:
基於鼓勵行為人改過向善,任何的犯罪只要自首就都有很大的可能可以獲得減刑的效果。只是警方偶爾難以辨別「自首」與「自白」的狀況,因此建議在要向警方自首時最好要有律師陪同以保障自身權益。(參考下方刑法第62條)

三、 非法律上的減刑事由:

除了上面提到的依法可以減刑的事項之外,還有很多法條上沒有寫出來,但是實際上會影響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向法官請求的刑度,或是會影響法官最後在判刑的的基準,以下提出幾種常件的影響條件:

(一) 坦承犯行
除了上述的自行向警方「自首」之外,另外如果在被警方抓到後,在偵訊的過程中都配合也都坦承不諱,這時就符合「自白」的條件。

(二) 有悔意
這個條件相當的抽像,簡單來說就是要讓法官覺得刑為人已經知道自己做錯了,而且將來不會有再犯的可能,這時候就沒有必要處罰行為人太久。行為表現出悔意的例子包含:道歉認錯、痛哭、表現出宗教信仰等,都曾經是讓法官相信行為人有悔意的狀況。

四、 特別說明;
上面的每一種狀況都是可以減刑的狀況,而且每符合一種就會減一次,因此誤觸法網的朋友可以多找律師商量看看有沒有符合上面的方式以爭取最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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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考法條:

(一) 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 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三) 刑法第18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四) 刑法第25條第二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 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六)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七)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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