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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跑新娘(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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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結婚這檔事,儘管現在法律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了,但是很多習俗並沒有因此被抹滅,例如訂婚就是一個例子。我們習慣在雙方結婚前,先舉辦訂婚儀式,男方準備聘金給女方,女方贈送金子等給男方,藉此約定「將來」要與對方結為連理,而法律也因應這項傳統,有了「婚約」的相關規定。 首先,大家需要釐清「身分行為不能代理」的概念,也就是說,舉凡影響到自己與他人的身分關係,例如訂婚、結婚或離婚等等的行為,只能夠自己本人做決定,所以古時候「指腹為婚」、「媒妁之言」什麼的在現代早已都不算數。【雖然現實上來說,父母的壓力影響還是不小】 再來就是訂婚的要件,男生最少需要17歲;女生最少需要15歲才可以訂婚,而且未成年(未滿20歲)還需要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這也是避免年紀太小思慮不周而訂婚,不然兩個幼稚園小孩勾勾手,送送棒棒糖就完成訂婚還得了! 不過,好花不常開,好景不常在,也不是每對訂婚後的情人最終都能順利結婚,變為夫妻,這時法律就要來處理「毀婚」所產生的賠償問題。舉凡為了結婚的支出,例如:喜餅、婚宴會館、婚紗費用等等的,只要是由被毀婚的人支出的,都可以向毀婚的人作請求(誰決定不結婚就誰賠錢);另外就是精神賠償的部分,如果被毀婚的人沒有任何過失,也是可以叫對方賠償我們付出的感情呀,畢竟本來都要託付終身了,被取消婚約的打擊一定很大。最後就是聘金、金子等用「送」的東西,不管是毀婚或被毀婚的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因為這些贈送都是以婚有結成為前提,沒結婚當然都必須要歸還),所以各位千萬不要因為被毀婚,就打死不還對方任何東西,否則可能會吃上侵占罪官司的,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毀婚理由百百種,下面就來附上民法第976條所列的合法解除婚約的事由: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都這樣還願意結婚,一定是真愛) 2. 故違結婚期約者。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這樣還不給結除婚約就太沒人性了)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如有以上的情形,當然可以合法解除婚約, 除了返還「送」的東西外,不用負擔任何的賠償喔 !還是奉勸各位...

網拍? 詐騙? 關於團購不可不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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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最大的小確幸應該就是跟同事一起團購,畢竟大家一起買除了可以有折扣外,更可以一起享受開箱的樂趣。但是網路購物的最大缺點,就是賣家不在眼前,我們無法一手交錢一手取貨,也無法先看到貨品是否真如廣告上講得這麼神奇。所以,今天丁律師要來跟大家說,如何降低在網路上踩雷的風險,就算真的誤踩地雷又如何讓傷害降到最低:   一、 下單之前先 調查代購者或賣家之名聲 ,可降低踩雷機率。 雖然說過去的優良紀錄不代表這一次的交易就一定平安順遂,但是如果連過去都已經紛爭不斷了,恐怕就無法期待這次也能雙方都滿意。 二、將廣告團購的頁面訊息 截圖儲存 ,免得對方之後不承認。 如果將來真的不幸要透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截圖都是證明對方應該要提供什麼樣的品質最好的證據。 三、保存好自己的 匯款紀錄 。 要有匯款紀錄才能夠證明對方有 收錢,這樣無論要提告詐欺或是請求返還金錢才有個憑據。 四、保 存所有對話紀錄, 所有的對話都跟簽立契約一樣有效力 。 不論是購買前的商討,又或是商品有問題後所有的對話都可以當作是證據。Email能當證據嗎?可以!line能當證據嗎?可以!facebook能當證據嗎?可以!可以!都可以! 任何能夠被記錄下來的對話都可以當作是證據。 五、出問題後要 尋找其他的受害者 , 你不夠的證據可能別人那邊會有。 團結就是力量!只有你自己一個人可能沒什麼聲音,商家不見得會理你,但是很多消費者一起串聯,商家就不得不正視你們了。另外,更重要的事情是,你如果只有事件前半段的證據,別人可能有事件後半段的證據,加在一起證據就足夠了。而且,如果要告詐欺的話,越多人願意出面,更能夠影響檢察官、法官的想法。 甚至,要大家一起委任律師,也比自己一個人來委任律師要出的費用要省阿!你看, 就連律師都能夠團購了 ! 六、 寄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 要求退款/限期交貨。 不論是要退款或是要對方盡快把貨品交出來,用電話、line、簡訊都可以,但是卻不夠正式,能夠當作被法院承認的證據力度也稍嫌不足。因此建議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來表達,一來讓對方知道你很認真,二來將來若真的需要依靠法律途徑,也有足夠的證據。至於律師函,效果跟存證信函一樣,但是對方看到寄來的通知上有律師屬名,而且還引了好幾條法律,效果當然又比存證信函高出不少! 七、協商對話時 絕對不要動...

莫急莫慌莫害怕:車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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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的當下腦袋常常一片空白,等到回過神來的時候,卻又有好像很多事情要注意,但又不知從何注意起的狀況,以下就讓我來說明平常還有發生車禍的當下,要注意哪些事情吧: 一、替你的愛車保險,沒有保險的人一定要有第三責任險: 交通事故要是發生造成他人的受傷,需要賠償的金額少則幾千塊錢,多的話可以到好幾百萬元,甚至你運氣不好 撞到滿街跑的千萬超跑 ,那麼後果更是不堪設想。所以這個保險是除了保護對方之外,更是保護你自己。 二、汽車一定要加裝行車記錄器: 車禍糾紛常常是雙方 各執一詞 ,要釐清責任就要靠其他的證據來釐清。像是路口的監視器(畫面常不清楚)、地上的剎車痕、其他路人的證詞等等。但是上述的證明方式都不如你自己車上的行車記錄器來的可靠又清楚。 三、車禍第一時間一定要報警: 有些小車禍車主常常互相看看沒事就講好各自離開,結果過兩天卻接到警局來電說被告 肇事逃逸 !而肇事逃逸是很嚴重的公訴罪,刑度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個不小心就是要入監服刑的!所以第一時間報警除了可以避免被指為肇事逃逸之外更有已下諸多好處: 1.  如果對方是假車禍真詐欺,你要報警他就會忽然有事要先走了。 2.  要向保險公司 申請保險一定要有報警記錄 。 3.  如果你主動報警,警方到場時也主動表示自己是車禍當事人,日後若被提告過失傷害罪也可以符合自首的要件,在量刑時可以減輕很多,更重要的是 在賠償的談判方面可以增加很多籌碼 。 四、報警之後要先自行拍照: 在報警之後就要先自行拍照取證,因為在警方來到之前現場很有可能被對方或是第三者給破壞,因此自己 拍照是最能夠保障自己的方法 。拍照的時候也有很多細節可以多加注意: 1.  拍出事故車輛的位置、兩者距離、將隨身物品當作比例尺使用。 2.  若地上有剎車痕也可拍下計算當時車速參考。 3.  拍下車身撞擊點,撞擊位置在於車頭、車側或是車尾可做為判斷路權的重要依據。 4.  拍下交通號誌的轉換狀況。 五、尋找附近有無目擊者: 很多時後目擊者的證詞可以補充現場跡證缺少的關鍵部分,同時也可證明車禍之後你有積極處理,在警方到場之後盡速提供證人資料予警方。 六、警方到場之後要積極確認警方處理狀況,要注意的點有: 1.  如果對...

正當防衛???

李姸憬憤怒現身哭訴「為何我被打還上銬」 先來講講程序上警察為什麼要銬李小姐吧 雖然是李小姐報警,但是李小姐還有司機都互告對方傷害,所以兩人都是被告,加上兩個人都是現行犯,所以都要被上銬帶走。 至於搜身的部分,因為李小姐是女性,一定會由女警來搜身,只是通常傷害案件的搜索應該不至於會需要脫光衣服,只會確認身上是否還有危險物品。所以根據警方的說法是只有請李小姐解開扣子檢查,而無脫衣搜身。 再來說說傷害罪的結果會如何吧 李小姐提到她是正當防衛,恐怕法官是不會採取這樣的認定。畢竟從新聞影片中可以看出 李小姐使用靴子甩司機的時候,司機沒有正在進行攻擊的行為 。也就是說,李小姐沒有防衛的必要性,因此,這就變成是互毆了。互毆的狀況下,就是傷害罪的部分雙方都各自成立,只是誰會被判的比較重的問題而已。

猴子應該怎麼抓? 妨礙家庭罪還是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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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婚姻的剛開始多是高高興興,希望兩人可以相互扶持到白頭,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婚姻會走到需要了解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的地步。BUT!人生總是會遇到這個BUT,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對方出軌的狀況時,到底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權力就很重要了。以下我會就很多人常搞混的妨礙家庭罪跟通姦罪做個簡單的說明:   二、 妨礙家庭罪: 妨礙家庭罪是個很廣的概念,包含了重婚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7條)、通姦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39條)、和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0條第一項)、略誘罪(參考下方刑法第241條第一項)。由此可知準確來說, 當另一半在外偷吃的時候,我們要告的應該是通姦罪 。 三、 通姦罪: 關於通姦罪有很多的細節應該要注意,因為很多時候只要一點細節沒注意到,就很有可能會告不成,千萬千萬要十分注意。 (一) 怎樣才算通姦?你搞得我好煩阿! 另一半跟小三在車上喇舌不是通姦!?另一半跟小三手牽手一起拍照也不算通姦!?甚至連另一伴跟小三脫光衣服在同一個房間都不一定算是通姦!!?? 我國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要到達 讓法官相信另一半有跟小三「性交」的行為才會成立 。而且大部分的實務見解會認為,這個性交只有生殖器的相接和才算,其他像是 口交、肛交都不能算是通姦罪 ,這點千萬要特別注意。 (二) 到底要如何蒐證? 很多人會選擇利用裝GPS定位器在對方車上或是裝竊聽器的方式來蒐集證據,但是這樣做 可能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風險 。(參考下方刑法第315條之1) 另外,也有人私自撞開小三家門想要捉姦在床,這樣做 可能會觸犯侵入住宅罪 。(參考下方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所以在蒐證之前最好是可以跟律師討論看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有效蒐證,同時又不會有誤觸法律的可能。 (三) 警察到底會不會幫忙? 會的!會的!會的!但是警察幫忙的部分是在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階段,那就是要 破門而入抓姦的時候 ,他們會進去幫忙當證人,同時也確保場面不會失控。而且有警方陪同,也會降低當場衝突的或誤觸法律的危險。 下面是他們 絕對不會做的事情 : 幫忙跟蹤、幫忙竊聽電話、幫忙監視對方的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所以這些事情千萬不用要求警察幫你。 (四) 已經原諒對方了還能反悔嗎? 上古時代的 立法者認為:只要你在知道對方出軌之後表示願意原諒對方,又或者是你根本...

可以改天再戒嗎? 毒品勒戒的各種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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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有什麼不同: 基本上我國法律對於有毒癮的人是認定為 生病而需要治療的人 ,因此對於這些人是以「治療」為主,而不是施以「處罰」。而治療的方式依強度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一) 觀察勒戒: 這種的勒戒方式時間大約是一個半月左右,最長時間可以到兩個月,只要在勒戒的過程中,判斷 當事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立即釋放 。勒戒期間,行為人的生活相當的規律而且單存,因為一起關的其他人也都只是同樣接受勒戒的人,不太會有暴力犯罪的人出現。接受勒戒的人會有很多時間可以思考、閱讀。但是在勒戒的過程中,除了配偶及直系血親之外,其他的親戚朋友都無法去探視,要透過書信聯係也有很嚴格的規定。 在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那麼檢察官就應該要做出不起訴處分的裁定喔!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 (二) 強制戒治: 上面提到觀察勒戒中如果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會立即釋放,但是如果有繼續施用的傾向呢?很不幸的,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的地點和觀察勒戒一樣都是在勒戒所,最大的不同是 強制勒戒的時間是六個月以上,時間最長可以到一年 。當然,在超過六個月之後如果經判斷沒有繼續施用的傾向的話也式會立即釋放的。原則上,這可以看成是第一種觀察勒戒的延長。(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二項) (三) 戒癮治療: 上面提到的觀察勒戒還有強制治療都一定要到勒戒所, 戒癮治療則是自行到醫療院所即可 ,在時間及空間上都自由很多。但是關鍵在於必須要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獲得檢察官的同意,只要法官裁定後就無法再改變了。依照筆者的觀察, 聲請書除遞送的時機點很重要外,內容也要寫得讓檢察官相信行為人是真的會完全遵照醫院的規定去報到,且有令檢察官無法拒絕的理由。只要檢察官同意的話,也是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參考下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一項) 二、 勒戒可不可以請假: 當勒戒的時間訂好了之後,有時候會在去報到之前遇到必須要延後進去的狀況,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只要跟承辦的檢察官請假就好了,只要檢察官認為是正當理由他就會調整報到時間。注意, 千萬不可以沒請假或是檢察官不准假的情況下沒去報到,這樣是會被通緝的喔 。 三、 要被勒戒之前一定會由法官開庭嗎: 原則上,會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都應該要由法官開...

我犯後態度很佳! 毒品案件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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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在面對司法審判的時候,每個即將要被法律剝奪自由的人,都有權利知道法律有哪些條文可以減輕自己的刑責,更有權藉由這些條文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判決。 二、 法律上的減刑事由: (一) 提供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者 : 簡單的說,只要被告能夠提供毒品的來源,讓警方因為被告提供的資訊查獲其他的毒品犯罪者就能夠減刑,這一種的減刑的方式效力很高, 甚至可以達到免除刑罰的效果 。(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 (二) 在偵查、審判程序中都自白者 : 只要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過程,節省司法資源,除了讓檢察官心情好而願意請求比較低的刑期外,法官心情好也會比較願易判比較輕。再加上法條也規定只要從頭到尾都坦白就一定要減刑,還有任何不配合的道理嗎?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必須要從頭到尾都坦白承認,而且對於檢察官、法官詢問的細節都沒有隱瞞才能用這一條減刑。(參考下方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 (三) 行為人年齡在14歲到18歲之間: 顧及未滿18歲的年輕人因為思慮不周誤觸法律,可責性較低,所以在量刑時特別減輕。至於未滿14歲的人呢?法律認為他根本連是非對錯都無法分辨,要處罰這樣的人太過嚴苛了,所以連罰都不罰,但是也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常會被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參考下方刑法第18條第一、二項) (四) 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也就是所謂的未遂犯 。舉例來說,如果本來想要販賣毒品,但是在交易成功之前就已經被抓到,那就會是販賣毒品未遂。未遂犯對於法治的傷害對低於既遂犯,所以在判刑上自然會較輕(參考下方刑法第25條第二項) (五) 犯罪還沒有完成就 自己決定不再繼續 : 不是因為快要被抓到,而是因為想要改過向善而自行決定中止犯罪行為,但是必須要犯罪行為也 還沒有完成 才可以。這也是法條或是學說中所提到的「中止犯」。(參考下方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六) 犯罪的狀況令人心生憐憫: 這條相當的抽像,舉例來說:行為人因為家中從小相依為命的母親重病,急需要一筆龐大金錢當醫藥費,因而不得不挺而走險犯罪。而且若是跟據這一條減刑, 可以減的比法條規定的最低限制更低 ,舉例來說,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三項的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本來規定應該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用這一條來減刑,可以爭取到判在七年以下。(參考下方刑法第59條) ...